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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2017-07-1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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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商粮发﹝2016﹞31号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根据《道县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道政发〔2015〕10号)、《道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版)》(道政发〔2015〕13号)和《道县县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目录》(道政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组织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全县监管清单目录,具体编制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监管办法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4、“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5、“粮食流通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我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2项,现编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5个。

二、公开监管办法

2016年10月9日前在我局网站栏目公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三、明确落实监管办法的责任和措施

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在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的行为的,按照《永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州政发〔2015〕30号)予以追责。

2、强化具体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2)实行有奖举报。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进行保密。

(3)加强信息沟通。相关股室要依法履职,办理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而且要定时向县局沟通有关工作,加强各种信息互通。

(4)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纳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股室要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各股室和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责,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附件:道县县商务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道县商务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8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已经批准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查无下落;是否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业执照,执照是否过期失效,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投资人是否未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是否未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未按前置许可或持过期前置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注、吊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指导外商投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回访、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认真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专项调查摸底、清理整顿、检查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访一次,对其登记注册事项的真实情况及其在筹建期间、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并通过走访积极宣传出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出资。

2.按照职责要求,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要坚持经常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半年巡查一次;免检企业,每年度巡查一次。

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整治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重点的专项检查。

4.认真完成上级委托和交办的专项调查摸底、清理整顿、检查治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外资企业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不力或不作为,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相关资质、证照手续、资金实力、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等;监督检查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监督检查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标准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申请、每年年检、现场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鲜茧收购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鲜茧收购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鲜茧收购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有鲜茧收购违法情形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管检查对象

批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强制评估行为;是否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是否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三、监督检查标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现场检查、企业自查、接受群众举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工商、公安、商务各自权限分工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自身权限的,移交相关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管检查对象

直销经营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办事对象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提交资料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三、监督检查标准

《直销管理条例》等规章。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2.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4.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按《直销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巴东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收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具备收购资格条件。

2、《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3、有无伪造、涂改、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在收购中是否遵守粮食法律、法规和粮食购销政策;

5、是否建立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和粮食统计报表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粮食收购季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粮食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和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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