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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盐务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2017-07-1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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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食盐零售单位(商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零售单位(商店)的年度食盐零售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1、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2、经营规定的品种、规格及价格执行情况;

   3、进货渠道和库存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抽)查食盐零售单位(商店)经营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前准备(法律文书、碘试剂、放大镜、电筒、音响器材等);

2、随机检查抽查;

3、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数不少于2人,检查时出示证件;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况处理(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本办法由道县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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