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食盐零售单位(商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零售单位(商店)的年度食盐零售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1、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2、经营规定的品种、规格及价格执行情况;
3、进货渠道和库存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抽)查食盐零售单位(商店)经营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前准备(法律文书、碘试剂、放大镜、电筒、音响器材等);
2、随机检查抽查;
3、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数不少于2人,检查时出示证件;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况处理(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本办法由道县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