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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住建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2017-07-1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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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

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进行实施。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国家规范及技术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予以审核,现场踏勘、选址公示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未经许可进行建设,且不符合监督事项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土部门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后,应向我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

3.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开发强度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监督检查方式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予以审核,现场踏勘、批前公示对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未经许可进行建设,且不符合监督事项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后,应向我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

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个人)是否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规划公示、规划放验线、跟踪监管、规划竣工验收核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单位(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开工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放线,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建设单位在完成基础设施后,持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基础验线。

3、基础验线合格后,在主体及附属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局相关科室人员日常监督检查。

4、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必须申请规划验收核实。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规划竣工验收核实中,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核发验收核实证明;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责令补缴超面积部分的全部规费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致函国土部门进行处理。对擅自改变立面效果的,责令其整改,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个人)是否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三、 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 监督检查方式

规划公示、规划放验线、跟踪监管

五、 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单位(个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对开工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六、 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若确需占用农用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七、 监督检查处理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及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等是否与原审批相符,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关变更手续办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发现被检查工程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6.“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历史建筑设施保护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查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迁移异地保护,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历史建筑设施保护的建设行为。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做好检查情况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7.“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能提供图审合格书,施工图纸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图纸行为(主要指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内容)。

3.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建筑节能、工程抗震等级标准的行为。

4.工程实体与审查合格的图纸是否相符。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检查工程资料并进行施工现场踏勘。

2.不定期监督抽查。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自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2.在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施工图纸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在进行基础、主体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重点检查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地下室防水、结构形式、层数、节能保温、抗震构造等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做法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节能保温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是否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度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小组;

2.向被监督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对实体工程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施工图资料、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8.“地图审核”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是否按《湖南省地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地图审核;

2.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是否有错绘漏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地图审核:(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四、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查看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地图市场检查、群众举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

2.了解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做出笔录;

4.对违法行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湖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审核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但示意图除外;(三)在地图发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地图审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9.“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执行情况,主要核查商品房房源及价格公开情况、商品房合同网签及备案等预售行为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督、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跟踪督查、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相关销售信息公开的情况,书面检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以及商品房预收款存入和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2.专项检查下发检查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做好检查情况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10.“商品房现售备案”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房源、价格的备案及公开情况、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现售行为和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的落实情况、物业承接验收情况、销售广告及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内容。

三、检查标准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跟踪督查、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情况,书面核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2.专项检查下发检查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做好检查情况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11.“燃气工程报建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燃气工程施工情况,主要核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燃气工程建设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燃气工程建设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小组;

2.通知申请燃气工程施工的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查阅审核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申请燃气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检查;

4.总结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申请燃气工程施工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

5.完成后,将该行政许可审批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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