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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7-06-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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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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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DR-2017-01011

道政办发〔2017〕25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道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3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人社发〔2016〕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按照湖南省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第一条 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本县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专用款存入银行)。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0.9%。计算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合同工程总造价乘以30%。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登记申报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核准合同金额和应交保费后,出具业务缴费单据,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缴费到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人员信息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务工人员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上述资料、数据及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的增减变化,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施工人员变化情况,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动态实名制的备案工作。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竣工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认定、鉴定

第十条 参保建筑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经认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布“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告知书上须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务工人员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印章的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计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务工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如果建设工程项目调整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内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县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条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拨付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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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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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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