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册 简体 繁体 RSS订阅
无障碍 | 适老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分享到:
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 2019-12-19 11:04
  • 编辑:
  • 作者: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 【字体:    


DXDR-2019-00011

道政发〔20195

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道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

 20191031

道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永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91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做好企业减税降费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道县支行、县电力局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按省文件执行。201911日至12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

(四)实施租购房优惠。对夫妻双方均在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力,持用工企业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结婚证进行申请,经县房产局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成套公租房;对园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申请租赁公租房的,持企业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工资花名册进行申请,经县房产局按政策审核后,可以提供一套成套公租房。租金实行优惠,统一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对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两周年以上的劳动力,在县城范围内购买第一套商品房(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是实际成交价的2%(以税票为准),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成交价的3%(以税票为准)。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持用工企业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首套商品房证明原件向财政部门申请,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购房不成功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必须退还购房补贴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等)

(五)优先安排子女就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县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的子女可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园区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经县教育局调剂,可调剂到县城内其它公办学校就学。(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教育局、县优化办等)

(六)鼓励学生进园区就业。永州工贸学校毕业学生入园区就业比例达到35%以上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奖励学校工作经费10万元,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工作经费4000元。永州工贸学校学生毕业后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给予每人3000元就业安置费,学生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工作3个月后,一次性拨付1000元,工作期满一年后再拨付20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工贸学校、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七)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和园区企业员工工龄工资制度。引进高级技能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全日制硕士以上高学历等人才在园区企业工作1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连续奖3年。其中,全日制硕士(副高职称)每人每月奖励4000元,博士(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奖励6000元。凡在县工业园区企业连续就业(在园区企业离职不得超过1个月)3周年以上的生产一线员工,给予100/月的工龄补贴。以后每增加1年工龄,每月增加2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止,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等)

(八)实行服务园区企业用工目标管理。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园区企业用工的工作责任,把乡镇(街道)向园区企业输送员工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园区企业现有员工情况和用工需求,结合各乡镇(街道)区域位置、人口数、行政村数量等实际情况,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社局合理确定各乡镇(街道)在园区企业每年稳定用工总人数指标,人员统计按户籍所在地、务工推荐人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立服务园区企业用工考核机制,由县“两办”督查室牵头,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以稳就业、稳员工为主线,实行百分制考核(以每年度考核方案为准),基础工作10分,指标任务90分。考核分优秀(80分以上)、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并分别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4万元、3万元和不予奖励。凡完成县里下达目标任务的,该项计满分,其中超额完成任务数的,按净增数每人0.1分、2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目标管理考核加分和工作经费奖励;未完成任务数的,按照每少1人扣1分的标准扣分,扣完为止。(责任单位:县“两办”督查室、县人社局、工业园管委会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九)加强创业引导。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以上、初创企业与合作社带动就5人以上,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

(十)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个3”工程。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评选3个优质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农家乐)、3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街道)、3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社区),给予初创企业、乡镇(街道)各3元奖补,初创个体工商户、村(社区)各1万元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3号、84号文件执行。同时,每年及时向省、市推荐一批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参与省级创业“双百资助工程”评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一)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青年创业者、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提质优化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遵循“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培育特色、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的发展思路,为创业者打造优质资源共享平台。从2019年开始,每2年评选3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3家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2号和湘人社发〔201788号文件执行。配合做好省级创业载体建设“四个一”工程,到2020年,推荐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进入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化企业30家,新增15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11日至20201231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积极推进“扶贫车间”下乡村,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按照湘人社发〔201875号、道政办函〔201912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道县支行等)

三、加强培训稳定就业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750号文件执行。2019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四)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12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20/天发放生活费补贴,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

(十五)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11日至20201231日,围绕全市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办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执行。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十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20201231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级为高级技师的,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另给予一次性晋级补助5000/人,所需资金从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人提高至1500/人。从20191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并适时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规模。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201911日起,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八)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创业成功,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属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3年期满后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5000元。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自取的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按300/月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十九)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11日至202012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乡镇、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奖补,补贴办法按道政办函〔201912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

(二十)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全县53个贫困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特色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等)

(二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按照省里部署,实施基层平台5年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全县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永州就业地图”和“湖南就业地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健全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在就业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逐步建立适应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特点,集群化、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吸纳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按规定落实补贴。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

(二十四)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需要。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二十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园区招工服务。建立健全全县企业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园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鼓励用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带动性强的用工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201911日至202012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工业园管委会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十七)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园区企业,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

(二十八)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措施自201911日起施行,《中共道县县委办公室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用工服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道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1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