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政办发〔2012〕33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广电局《“十八大”特别防护期道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县广电局《“十八大”特别防护期道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十八大”特别防护期道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应 急 预 案
(道县广播电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组 长:李 林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周云玲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唐 也 县宣传部副部长、科协主席
汪 华 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
罗明桥 县文广新局局长
毛长江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杨学旺 县广播电视局党委书记
成 员:蒋红光 县综治办主任
周月光 县经信委副主任
周 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上良 县财政局副局长
唐 书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牛新贵 县电力局副局长
睦家旺 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蒋卫明 县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
郑国喜 县交通局党委委员
1 总则
为保证党的十八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提高广播电视播出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永州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县委、县政府、市广电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个播出单位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播出、监测及相关单位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安全播出主管部门、运行部门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由广播电视系统内安全播出单位(包括县局及乡镇安全播出单位)和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构成。
县广电安全播出系统均由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播出单位和网络管理、维护部门等构成。其中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是本级安全播出系统的核心单位,并主要负责与系统外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县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在安全播出业务上服从省局、市台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的统一管理。播出单位是安全播出系统的基础单位,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直接实施和保障部门,包括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和覆盖业务的系统内单位,以及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业务的系统外相关单位。网络管理、维护部门是安全播出的监督与服务单位,负责向有关播出单位、指挥调度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和提供安全播出情况汇总分析等相关信息。
本组织体系的运行机制是:在省、市、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为核心,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主线,在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实现应急联动,迅速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2.2县局安全播出应急指挥部
县台成立安全播出应急指挥部,由县广电台台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包括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播控中心、乡镇有线电视站等各有关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
负责涉及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广电台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与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联系;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是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
(1)监测全县广播电视的播出情况,包括调频广播、地面电视、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等,及时发现播出异常情况并通报相关播出单位和报告主管部门。
(2)指导内广播电视监测业务。
(3)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的建立,监督、检查并指导各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
(4)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应急预案,协调落实防范措施。
(5)协调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项。
(6)在紧急状态下,根据应急预案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对所辖地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统一调配。
(7)及时向上级管部门报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
(8)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广电系统内相关单位
A、县直属播出单位
县直属播出单位包括道县广播电视台、乡镇广播电视站。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B、后勤保障部门
财务室、保卫等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通信等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必要的资金资源等支持,维持安全稳定的播出运行环境,提供可靠的通信手段和供水、供电、消
防等基础设施保障。
(2)广电系统外相关单位
根据需要,广电系统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A、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广电宣传部门宣传报道工作导向。
县综治办: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工作。
县公安机关: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部门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突发事件发生以后,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增强防范能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县信息化办公室:对广播电视信息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协调广电部门与相在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明确安全职责。
B、广电系统外与播出相关的单位
广电系统外与播出相关单位是指广电系统外承担广播电视传输、播出业务,为广播电视提供传输通道或资源的单位或部门,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业务工作服从省局、市广电台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部署。
C、广电系统外其他单位
电力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市政部门: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
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同时提交有关施工路线图纸,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3 预警和预防
3.1危害信息的收集
3.1.1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与当地公安、
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3.1.3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与无线电监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配合无线监测部门跟踪追查非法无线电信号对广播电视的干扰破坏活动。
3.1.4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及时汇总、分析、跟踪各级广电机构、值班电话或投诉受理中心收到的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举报信息。
3.1.5 各单位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性情况的预播出报。当收到灾害预报时,当地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各相关播出单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报告上级单位。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要主动向有关监测预报机构咨询了解最新情况。
3.2预防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各安全播出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
县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及时汇总各类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全系统和有关联络单位通报,提前做好防御准备。要及时提供监测异常情况,各播出单位在完善自我监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观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及早发现和处置。
县广电行政部门落实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
各播出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确定突发事件防范的系统保障等级,加强播出、传输、监测等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安全播出系统设施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高质量的播出与覆盖,确保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有效。
县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调配自身管理权限内储备的应急播出资源,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为有效应对危及全县广播电视传送与覆盖、局部地区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等重大突发事件,县直播出单位应预先做好应急播出预案,用于县或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应急播出与覆盖。
重要播出单位和部门在充分保障正常播出供电的同时,应配备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等应急供电设备,并确保应急供电设备启动、切换、运行的可靠有效。
各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和各播出相关单位要有效利用广电专网、公共通信网等通信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挥令下达的及时畅通。
4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以下各级突发事件时,均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单位均应服从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80%以上(含80%)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2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重要节目或40%—80%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卫星节目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区域性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3较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县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区域性部分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县中心城市有线电视网络中重要节目出现大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非法攻击或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5 应急报告
5.1 安全播出调度中心负责制定广播电视播出、传输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报告渠道。广电行政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各类事件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
5.2 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在向当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市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送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和省局监测与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事发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行政部门应于事发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材料,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5.3 接到报告的地方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市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刁难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5.5 对发生的各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5.6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漏。
5.7 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6.1.1 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和
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等。
6.1.2 本预案的启动由市、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并实施报告省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6.1.3 请求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对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1.4 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部门要遵照应急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须紧急请示,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批复。
6.1.5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决定在确定范围内相应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6.1.6 应急预案启动前,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1.7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所在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6.1.8 省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对涉及全省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指导和督察,县广播电视台应当提供配合支持。
6.2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6.2.1 发生特重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
A、立即发布全县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按要求并机传输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B、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C、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
D、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宣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6.2.2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保证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
A、适时发布全市或全县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察和决策。
(2)相关播出单位
A、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B、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C、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宣传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6.2.3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县台安全播出指挥部
A、根据需要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报警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督察。
(2)相关播出单位
A、争取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
B、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6.2.4 广电系统外害发事件发生后,县广电相关单位应当:
(1)接到市台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3)按需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
(5)采取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
6.3信息发布
6.3.1 县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县统一发布应急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接到应急信息通报的部门(单位)应根据信息发布要求和进一步发布的必要性,以适当的渠道向下级部门或相关单位通报应急信息。应急信息的发布应明确发布范围和密级,保密信息的发布和转发要严格遵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6.3.2 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由广电行政部门授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6.3.3 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报警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6.3.4 在进入紧急状态时,县广播电视局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内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6.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不得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报警系统的试用和测试。
6.3.6 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必须经县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审核,并报市局批准,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发布。
7 后期处置和评估
7.1 县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机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
求相关播出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
7.2 县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7.3 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进行说明解释工作,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
7.4 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8 应急保障
8.1应急预案
8.1.1 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的依据,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
8.1.2 县广电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上报市安全播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违反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运行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安全播出问题的举报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9 附录
联络电话:
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联络电话:
电话:010-86095678
传真:010-86093058
省局监测与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电话:0731-4802565 0731-4802559
传真:0731-4802559
相关单位联络电话:
市台办公室:0746-2373168(传真)
市台安全播出调度中心:0746-8327006(传真)
市台前端机房:0746-8322548 0746-8327168
市台网络中心:0746-8332550
市610办:0746-8358982
道县610办:5236175
道县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5235525
道县网络有限公司办公室: 5235569
道县电视台机房值班室:18874647733
主题词:文化 宣传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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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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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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