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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7-04-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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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DR-2017-01001  

道政办发〔2017〕3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事故报告

4.3应急响应行动

4.4应急处置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维护

6.7人员防护

6.8通信保障

6.9公共设施

6.10科技支撑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 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稳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和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应急办、县交警大队、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路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金融办、各保险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后续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工作;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调度、协调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各成员单位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重、特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损坏的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等;协助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以及事故中受伤人员无力克服条件下的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参与内河通航水域的坠河、坠江现场车辆及人员开展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公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县农机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等;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科学合理组织城市道路的洒水工作;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现场进行善后清扫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联系有关社会救援力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险工作。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所辖道路、安全设施;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雨、雾、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  

县消防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综合救援工作。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县保险各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和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县通信管理部门(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专家组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特别是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工作。  

3.1.2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预警行动

3.2.1接警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3.2.2处警  

接到报警后,县交警大队及时派警、出警和研判警情,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或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办、市交警支队报告。  

4.2事故报告

4.2.1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交警支队,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管理平台。  

4.2.2发生Ⅲ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交警支队,并在1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道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4.3.2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请省、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启动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道路交通指挥部在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较高级别应急预案时,较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乡镇9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4.4.2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事故级别和实际需要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Ⅲ、Ⅱ、Ⅰ级时,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4.3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和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及救助工作。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一般(Ⅳ级)事故,由县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县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5.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道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进行。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事权负责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县、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和救治绿色通道。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口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现场管制。  

6.7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故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疏散人群,控制事态。  

6.8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7.1宣传和培训

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2预案演练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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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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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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