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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 2018-03-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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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DR-2018-01001

道政办发〔2018〕4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3.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3.4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应急行动

5.3应急行动结束

6、善后工作

6.1恢复生产生活

6.2灾害治理

6.3避险搬迁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管制措施

7.4设施征用

7.5宣传和培训

7.6信息发布

7.7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和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监督检查

9.1宣传培训

9.2奖励

9.3责任追究

9.4监督管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道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有序推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道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紧急行动的原则进行。

(1)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2)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行动。

(3)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必须主动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损失和治理责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道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1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 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应急办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和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救援队伍迅速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综合办事机构,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其他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等各项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利局负责雨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住建局负责因受地质灾害影响区域群众的搬迁避让规划选址和灾后重建规划选址工作。

县房产局负责灾区房屋的评估和预算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尾砂坝的防汛保安,督促相关行业落实防汛抗灾预案和措施。

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支队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再次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为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城管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4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村委会(社区)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防灾明白卡”发放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2)及时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3)划定灾区和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组织人员对险情、灾情进行监测、预警,防止灾情继续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5)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和工具设备,开展排险措施和抢险救灾工作;

(6)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安抚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核实排查险情或灾情,统计评估受灾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的组织要求,确定灾情、险情级别和应急级别,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应急指示。

5.2应急行动

经核实,发生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道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急预案随之启动。县人民政府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险情汇报,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2)迅速调配交通、通讯、电力、救援抢险设备,保障灾区道路、通讯、电力的抢修通达。

(3)迅速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转移安置、安抚受灾群众,对受伤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4)迅速收集和统计灾情、险情情况,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和处置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5)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行动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调整不科学的应急行为,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6)指定专业部门统一发布或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信息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8)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制定针对灾区的治理恢复或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经核实,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按同级政府或矿山、企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上报灾情、险情处置情况。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或矿山、企业的要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3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解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行动结束,救灾工作转入治理、恢复、重建、生产、生活正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应当将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处置总结或报告逐级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善后工作

6.1恢复生产生活

应急行动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或矿山、企业,对受灾群众财物进一步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

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造成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确保转移群众的正常生活。

6.2灾害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意见,地质灾害区域有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市、省政府申请立项勘察和设计,尽快组织对地质灾害区域实施工程治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的申请立项、勘察、设计和治理工作。

6.3避险搬迁

地质灾害区域无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县、市、省政府申请避险搬迁项目,组织受灾群众做好搬迁重建工作。

民政、扶贫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项目申请立项工作。

住建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地点选址、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避险搬迁地点的地质环境踏勘、评估工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有关部门、监测员、干部群众和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乡镇、矿山、企业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1场次,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灾情时,救助手段能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资金按《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永州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时的物资供应。

7.2技术保障

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灾情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7.3管制措施

必要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警察大队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和无关流动人员管制。

7.4设施征用

因抢险救灾急需,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场地,应急结束后应当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7.5宣传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要经常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的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常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履职、上岗监测培训,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7.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道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7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8、预案管理和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监督管理

9.1宣传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9.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3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4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

灾情应急: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灾情时,立即进入灾区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临灾险情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时,立即进入临灾险情区域采取的紧急防灾、减灾、避险行动。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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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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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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