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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02  编辑:  来源:
道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小学初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 对违法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招生者 不收费 实施民办小学、幼儿园、初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核准
3 对民办学校违法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4 对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5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6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7 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8 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出资人 不收费
9 对幼儿园违法实施教育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实施者 不收费
10 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行政检查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19]66号)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19]6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经本级审批学前教育机构 不收费
11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行政检查 道县教育局 民管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19]66号)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19]66号) 经本级审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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