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交警给予的处罚太重
收文单位: 县政府办 来信时间: 2024-07-17
来信类型: 交通运输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于7月15日上午,本人借朋友二轮电动车道县潇水中路与豆子街交叉路口被查,交警给予的处罚太重:C1驾驶证扣9分,罚款200元,面对交警我怕扣车(车是借别人的)我不得不签字,签字前也询问过是不是能在APP交管12123处理罚款,何交警给的回答可以,由于当天下午要返深圳所以签字离开了,7月16查到,实际上APP交管12123里跟本处理不了,没有处理的内容,而且按交警开出的单据需要在15天内接受处理,否责承担法律责任,远在深圳该怎么办? 我不明白为什么会罚如此之重,如果早知道在道县骑电动车会罚这么重,我就不会骑了,我是第一次在道县骑所谓的黄牌电动车,在电动车的处理上应该更人性化一些,比如第一次应该给予警告或罚少的款,第二次或以上再加重处罚力度。 对于以上的处罚本人对交警的处理不服!
回文单位: 县政府办 办理时间: 2024-07-19
内容:

尊敬的邓先生:

您好,现将回复如下:

一、交通违法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5日上午10点40分许我大队濂溪中队执勤民警卢淑红、何启学带队在西洲公园路段整治车辆违法行为,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径道县潇水中路与豆子街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现我大队濂溪中队执勤民警正在前方设卡查车,便立即掉头,后被我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核查,驾驶人只考取了C1驾驶证,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19011。执勤交警现场对您开具了强制措施单。并要求您到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业务大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我大队濂溪中队民辅警整个执法、执勤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并已履行告知义务,有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

二、不能在交管12123APP处理的申诉

根据违法行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90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强制措施类型与依据:1、可以扣留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可以拖移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3、处违法记分9分,处罚没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违法类型符合强制措施类型处罚之规定,此项违法不适于交管12123APP简易程序处理。

三、延期处理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在15日内接受处罚。但强制措施违法行为超期未处理不需要另外缴纳滞纳金。

四、交警给予的处罚太重C1驾驶证扣9分,罚款200元,第一次在道县骑所谓的黄牌电动车,应给予警告或罚少的款的申诉。

1、持有C1驾驶证驾驶湘M黄牌的电动摩托车扣9分,罚200元。

2、持有C1驾驶证驾驶湘M蓝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扣9分,罚200元。

3、持有C1驾驶证驾驶悬挂永州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综上所述,您当时持有C1驾驶证驾驶湘M黄牌的电动摩托车,民警对其作出处以扣9分,罚200元的处罚,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依据和标准的。


                      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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