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2-3256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2-00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发〔2022〕7号 |
DXDR-2022-00005
道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全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
通 告
道政发〔2022〕7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全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道县境内潇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禁捕期间,严厉打击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县渔政、公安、海事、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渔政执法队伍及能力建设,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确保禁捕制度严格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进行查处。
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娱乐性游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影响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
七、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县人民群众要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安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举报(举报电话:渔政0746-5272130,公安110)。
九、本通告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道政函〔2020〕19号)同时废止。
道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