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终止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
定书》。
申请人称:关于吴某与孟某纠纷一案,我方已将案件原委书写材料向有关部门多次申诉,我方受害损失惨重,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我方不认可道县公安局下的吴某没有违法事实的决定书。
因吴某私自带领十几个老年人,在2020年7月10日清晨7点,有计划、有组织的来抄我们的家,在拆围墙中,瓦片直接砸伤我妻朱某,导致其当场晕死在地。我方及时报警与120救护。时隔2年7个月,至今医药费未见分毫,所以我不认可公安局下的决定书,为此,我方申诉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你复议机关发送的《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如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对申请人孟某不服我局终止调查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复如下:
2020年7月10日上午7时许,在道县某镇某村孟某房屋门口,因土地纠纷,某甲村的吴某甲、吴某乙、吴某、唐某等人在私自拆除孟某家围墙瓦片时,孟某老伴朱某倒地头部受伤。吴某丙被孟某推了一下胸部倒地受伤。朱某和吴某丙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本案中,我局调查取证:1、孟某、朱某和唐某甲三人陈述:唐某、吴某乙等人用锄头把孟某围墙门上的瓦片挂下来的过程中,朱某为了阻止唐某等人挂瓦片而被砸伤的。2、吴某、吴某乙、吴某甲三人陈述在他们挂瓦片下来时,朱某跑出来想阻止他们的行为时自己倒地撞伤,吴某丙是被孟某用手推了一下胸部倒在地上受伤。3、吴某丙陈述其被孟某推了一下胸部后倒地受伤,朱某是在其后受伤的,但是其没有看到具体怎么受伤的。
综合以上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朱某有被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并且吴某丙被孟某推了一下胸部,孟某在主观上也存在伤害的放意。因此,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9日对此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在办理本案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经查实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是一起民事纠纷,双方应当起诉到法院。故我局对本案终止调查是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上午7时许,因土地纠纷,道县某镇某甲村的吴某甲、吴某乙、吴某、唐某等人私自到某镇某村孟某家拆除其房屋围墙,在用锄头将围墙瓦片挂下来的过程中,几片瓦片砸在朱某头上,2020年7月15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受轻微伤。2021年2月9日,清塘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未成功。2022年12月9日,道县公安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案件调查。2023年2月27日,孟某不服《终止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证明、《终止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调查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朱某在调查笔录中指出“吴某的姐夫唐某强行用锄头将我家围墙上的瓦片挂下来,我正好站在下面,一堆瓦片从我头上跌下来,有几片瓦片砸在我头上”。但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在哪些人实施了拆墙行为及在拆墙过程中是否存在伤害朱某的主观故意两个问题上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关键人员唐某亦未做笔录询问,导致主要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吴某等人明知墙体为申请人所建,在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然聚众予以强行损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在强拆的过程中导致朱某受轻微伤的负面后果,对带头人员吴某及主要拆墙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被申请人的《调查决定书》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显然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 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受理案件,2021年2月9日调解不成功后,2022年12月9日才决定终止调查,明显超出办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做出的《道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继续调查。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