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道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多年在外务工,一直没有赚到钱,还没有结婚,家庭条件差,所以一直没有把房子建好,一大家子六口人挤在一栋一屋房子里居住,百般无奈之下,在图斑未经批准下违规建房。2014年将基础建成,2019年主体建成,2006年前搞农田基本建设已变成废地,万物不能种植,环村公路修建后,本村已规划住房建设,所以未经审批擅自建房造成违规。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因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作出的《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主体认定清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申请人系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认定清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2019年完工。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的对图斑建房户蒋某建房占地有关事项的认定,证明了蒋某未经批准违法建房及所占地类、权属及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事实,对此,申请人并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程序合法。答复人收到湖南省田长制办公室的交办函后依法立案,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照摄像;依法开展调查(询问),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结案报告,都是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期限规定执行的,程序合法。
(三)依据正确。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四)内容适当。申请人蒋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且所占土地全是农用地,答复人依法责令其依法退还所非法占用的113.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审章塘乡某村及自行拆除上述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是适当的。
二、申请人陈述其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理由系“在2006年搞农田基本建设已变为废地,万物不能种植,环村公路修建后,本村已规划住宅建设”所致与事实不符。
(一)审章塘乡某村不具备规划住房建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才能依法组织编制本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规划,审章塘乡某村作为村一级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规划土地建设的权力。
(二)根据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认定书可知,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上述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而非宅基地,农用地暂时荒废不能成为非法占地建设的借口。
综上所述,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涉案建设,存在涉嫌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住宅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4月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建设经丈量长为11.63米,宽为10.46米,该笔录有现场陪同人员蒋某的父亲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父亲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表示涉案建设是其和儿子蒋某砌成的,于2014年建设基脚,2019年冬天主体完工,并认可涉案建设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该笔录有被询问对象的签字确认。
4月18日,被申请人向道县自然资源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道县自然资源局就含申请人在内的18户村民占地位置、地类性质、面积、权属及现状等情况,及用地手续及手续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协助调查。5月18日,道县自然资源局函复称,申请人案涉建设面积113.75m2,占地属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权属归审章塘某村集体所有,地类为旱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件。
5月4日,被申请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月17日,被申请人向道县审章塘某乡人民政府发送《协助调查函》,请道县审章塘某乡人民政府就申请人有无向其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证件进行协助调查。5月19日,道县审章塘某乡人民政府函复称,申请人案涉建设未向其申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也未取得任何相关证件。
6月5日,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文书于6月5日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相应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6月29日,被申请人下达《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13.75m2土地给审章塘某村,并限期其20日内自行拆除案涉建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案涉建设属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住宅的事实,有道县自然资源局给被申请人的复函,以及申请人父亲在《询问笔录》的陈述予以证实,复议双方当事人亦对这一事实均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案涉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且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并责令限期拆除案涉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事先(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