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册 简体 繁体 RSS订阅
无障碍 | 适老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专栏
分享到:
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37号
  • 2024-04-16 09:20
  • 编辑: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 【字体: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因为发生冲突,陈某、蒋某1、吴某等人有预谋有组织的喊我过去,并将我打伤,道县公安局以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我对该决定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4日22时许,黄某报警称其在某小区后面被人打伤。经对证人吴某、成某、石某、李某、蒋某2、陈某等人的调查取证,均未发现黄某有被他人殴打的违法事实。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对本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在办理本案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我局对黄某控告被他人打伤的行政案件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22时许,黄某与蒋某因事在“业主群”微信群里发生争执,黄某在微信群里发送了数条语音对蒋某1进行辱骂,后两人相约见面,见面后两人互相对骂并进行推搡,蒋某1朝黄某头部打了一拳。两人被旁人拉开后,黄某见陈某用手机对着其进行拍照,就将陈某手机抢了过来,陈某在夺回手机的过程中打了黄某胸口一拳。后经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左颞部、胸前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23年6月21日,道县公安局作出《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调查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黄某在有138户业主的微信群里,发送多条语音信息,公然辱骂他人,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蒋某1在微信群里与黄某进行约架,见面后以伤害的故意朝黄某头部打了一拳,导致黄某受轻微伤,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受到处罚。陈某在手机被黄某抢后,为夺回手机,打了黄某胸口一拳,陈某的行为是为使个人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同时手段并未超出明显限度,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黄某与蒋某1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的《决定书》,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显然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受理案件,2023年6月1日才作出《决定书》,明显超出办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做出的《道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继续调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72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