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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31号
  • 2025-01-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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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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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9日作出道县公安局《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2024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事实

唐某1(离异,自己带着三个孩子)在道县开了一个小店,唐某2在唐某1小店不远处也开了一个小店。因唐某1小店生意好,唐某2便心生不满故意侮辱她,说她天天闷骚。2024年6月8日晚上,一个朋友坐在唐某2店面口给唐某1发视频说过来打牌,唐某1说我已经关门上楼休息了,唐某2听到了就说“上楼了,你也上去弄两下”。唐某1的姨妈唐某听到这句话就过去问唐某2是什么意思,唐某2就说“你跑到我们屋里耍卵,你和我数卵毛”。唐某气不过就说“我养都养得出你,我和你数卵毛,你这个豆子鬼的。你讲我外甥女这样的话,那那么多人在你这里打牌,不是天天在裸你那老婆,裸你那女”。唐某2就讲“关你什么事啊,也不是你的女”,唐某就说“不是我的女,是我的外甥女,她老子不在了,我作为姨娘就有权利讲”。唐某2态度嚣张,几次想打人,但都被拉住了。2024年6月9日中午,唐某约邻居来打牌,邻居说在包粽子,唐某就问包粽子的灰水是从哪搞来的,邻居说是从后面那一家弄的,说着就用手指了一下。唐某2看到了以为我们在说他,跑过来就骂“裸到你们一家人,裸到你那女”,唐某就说“我们讲话你又没听到,我那女又没逗你,你裸我那女,那你那女你那老婆不是天天被别人裸”,唐某2恼羞成怒冲过来要打唐某,但都被其他人拦住了。后来,唐某2趁人不备从后面跑过来用拳头捶了唐某右肩膀一拳。唐某没有还手,拿手机就报警了。在派出所,唐某2当着民警的面说打的太轻了,应该要打严重点,他家有的是关系,关了进去,一个电话两天就出来了。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面对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现查明,唐某在某超市门口与唐某2因纠纷发生矛盾,唐某在发生冲突时当众辱骂唐某2本人及其家属,唐某2也当众辱骂唐某本人,并用右手对着唐某的右肩膀推搡一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就没有调查双方之间是因什么原因而发生纠纷,根据申请人唐某陈述的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因唐某2侮辱唐某外甥女及唐某家人而起,错在唐某2,这是其一。其二、申请人没有贬损、贬低唐某2名誉、人格的故意,唐某使用的言辞是针对唐某2言辞的对等反击,不具有侮辱性。如果说具有侮辱性,那也是唐某2先侮辱唐某外甥女及唐某家人。其三、唐某2动手打人,唐某没有还手。唐某2用拳头捶了唐某的右肩膀一拳,致使唐某右肩关节疼痛,并伴有胸闷。但该打人行为却被被申请人避重就轻写成“推搡”,这里面是否有人干预案件,我们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面对唐某2辱骂时所采取的对骂行为,是正当自卫行为,应属于权利人的自力救济方式。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如果人人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那只会助长社会戾气,导致道德沦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正且带有严重倾向性,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9日12时许,在唐某2商店门口,唐某2与唐某发生纠纷,唐某在发生冲突时当众辱骂唐某2本人及家属,唐某2也当众辱骂唐某并用右手对唐某肩膀击打一下。

我局对违法行为人唐某、唐某2进行了询问,对证人张某、唐某3、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2024年6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某以公然侮辱他人行政拘留三日。

综上所述,我局在办理本案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我局对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9日12时左右,唐某2与唐某在唐某2超市门口发生纠纷,双方当众辱骂对方及对方家属,唐某2用右手击打了唐某肩膀。被申请人接警后,对唐某、唐某2及部分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相关《询问笔录》均有被询问人确认属实并签字。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唐某2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未成功。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6月9日作出本案《决定书》及《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对唐某2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2024年6月8日,唐某2因对申请人的外甥女唐某1使用不当语言,导致与申请人发生了矛盾纠纷,进一步产生了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解记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道县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用辱骂等方式进行侮辱。本案中,申请人对其与唐某2双方当众互相辱骂对方及对方家属的事实不持异议,且该事实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唐某2的询问笔录、在场人员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由于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源系2024年6月8日唐某2先行对申请人的外甥女唐某1使用了不当语言,唐某2在本案纠纷中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七条:“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公然侮辱他人,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决定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书》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道县公安局《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8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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