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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25号
  • 2025-01-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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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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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对申请人对甲公司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2024年5月30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2024年6月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614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在某平台店铺“甲店”,支付花费14.6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传特级天山“冰糖金桔”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于2024年4月3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

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称:该店并未在经营地址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状态。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而被举报人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平台对商家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对举报案件进行配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其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一天内在我局投诉3件,且一天到我局管辖区域注册地址为同一地点的两家公司购买相关问题产品进行投诉,据此可认定申请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主体为“消费者”,而认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其消费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注册地址为我局管辖区域的网店购买商品,并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食品包装不达标、商家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向我局一天之内提起举报投诉的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因正常生活投诉举报数量,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另外,纵观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大多数是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食品塑料包装不达标、商家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等进行举报投诉维权,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被误导的可能性较小。综上,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案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这种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权威、浪费行政资源、把行政机关当作牟利工具的恶意索赔人,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答复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1、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4月22日对甲公司《营业执照》联系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在该联系地址现场并未发现商业经营行为,通过登记时留存的联系方式等多重途径,均未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2、通过周边商户及住户确认,该地址未从事过经营活动。答复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拍照取证,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用永州平台进行公示。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职,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称:2024年4月1日其在某平台店铺“甲店”购买到问题产品“冰糖金桔”,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在该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2024年4月1日分别在某平台店铺“甲店”以及“乙店”分三个链接购买了三份蜜饯果脯,并同时期以“甲公司”以及“乙公司”作为被投诉举报对象,向被申请人提起三起投诉举报申请,三份投诉举报事项均包含以下内容:认为案涉相关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虚假宣传;二、案涉食品无法达到食品卫生许可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三、商家无法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等文件。后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三起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向我机关提起三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截至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之日,申请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4次,举报4337次。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购物截图、涉案产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除本案以外,同一时间段内又发生多起申请人周某同一天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存在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案件,申请人周某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71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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