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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54号
  • 2025-01-1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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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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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甲公司销售的牙齿模型的投诉举报答复行为不服,2024年8月23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2024年8月2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9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27日在某平台甲店购买了一个牙齿模型,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为三无产品(录有开箱视频,防止不法商家抵赖),商家是道县的,本人遂举报至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求是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依法处罚不法商家!该局濂溪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8月22日回复本人说我局执行人员到甲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牙齿模型的《合格证》,合格证对产品名称、用途、生产厂家、地址等内容进行了标注,不属于“三无产品”,你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实。对本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这是明显的胡扯,包庇不法商家,失职渎职,敷衍举报人!本人全程录有开箱视频和照片,均显示该商品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以及执行标准等,证据确凿的显示该商品为三无产品!怎么到去检查就说有合格证?且该执法人员也没有联系本人出示执法记录仪视频加以佐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的合格证照片并非本人所购买的产品,本人严重怀疑系不法商家接到市场所电话后事后伪造合格证以逃避处罚!这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至今该商家仍在该平台售卖该不合格产品,以后所有不法商家都可以在道县售卖不合格产品了,因为不仅没有任何处罚!还有某些执法人员帮着包庇和纵容!该商家违法售卖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本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不法商家进行行政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公正组织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并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甲公司违法售卖不合格产品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07月04日接到消费者的12315投诉,于2024年08月17日举报;投诉举报人称:2024年6月27日我在某平台甲店购买了一个牙齿模型,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为三无产品(录有开箱视频,防止不法商家抵赖),这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依法要求不法商家对本人进行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法商家处罚,望秉公处理,切勿偏袒包庇,勿让消费者纪检委二次举报,谢谢。答复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调查,答复人已依法履职。答复人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12315依法回复了投诉举报人。

经查实,被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05月21日在网上定制合格证;于2022年05月21日在乙厂定制小包装袋。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有合乎要求的包装袋及合格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上述合格证的付款记录及厂家的营业执照等。

二、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答复人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综合本次投诉书举报的内容,应当免予处罚;

2.货值金额极小,本次投诉举报人所称金额只有9.9元;

3.从产品的属性来看,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只供医疗教学使用,对社会不可能有大的危害性;

4.被投诉举报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犯错的意愿。

5.2024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包容审慎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三款规定“(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二条第五款“(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

6.答复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三、处理赔偿事宜,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三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称:2024年6月27日其在某平台甲店购买到三无产品牙齿模型,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同一订单编号向被申请人再次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购物截图、涉案产品图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以及《合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8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再次提起投诉举报,属重复提起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在针对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或重复处理的申诉请求,对于此类申诉,行政机关已经存在相关行政行为,并通过明示或者默示行为拒绝申诉请求,或者在拒绝的同时增加拒绝理由的,均未对行政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殷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92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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