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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43号
  • 2025-01-1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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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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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何某

第三人:容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作出《关于蒋某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决定书》;2.撤销何某、容某位于道县A地的不动产权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东面与案涉规划许可证中建筑相邻,被申请人违反程序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的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出具的案涉建设方案公示图没有张贴,也没有依法按规定予以公示。四至界限不明确:东面与申请人交界处没明确且他的建房基地是蒋某1等几户的集体地,是怎样办出国有手续的?

案涉建筑容积率按5F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道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答复人为何某、容某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1年5月24日,道县A地私人建房申请人何某、容某提供了其不动产权证,宗地面积289.97m2及土地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中心窗口申请规划建房审批。答复人经过对其提供的材料审核,其土地来源及面积事实清楚,并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14次规划初审会,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建筑按5F审批建设(南面退2m、外挑1m,北面退1m不外挑,西面禁止开门、开窗、禁止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该建设方案须予以公示。故此答复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3日。在公示期内,答复人未收到该地段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项目提出任何意见和建议,没有影响左邻右舍的切身利益。公示期满后,我局依法按程序审批了何某、容某的规划建设平面图,程序合法合规。

2.答复人在审查了答复人为何某、容某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合法后,依法作出的《决定书》合法。

答复人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了被答复人提交的《申请撤销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的申请,并于当天受理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给被答复人。经过审查何某、容某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的土地来源及权属清楚,审批程序合法。故此在2024年5月28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被答复人,答复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何某、容某的不动产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答复人要求撤销何某、容某的不动产权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对该请求不予受理。

1.何某、容某的不动产权证系通过两次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理。案涉土地于1997年12月20日由工作人员吴某1、工作人员吴某2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1月25日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于2019年2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湘(2019)道县不动产权第①号。2019年6月28日将其房屋卖给熊某,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道县不动产权第②号。2021年4月7日,熊某将房屋卖给何某、容某,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道县不动产权第③号。何某、容某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被答复人2024年5月6日提交的《申请撤销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仅对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有异议,要求撤销,答复人作出决定后,在本次行政复议中系对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应当围绕决定书涉及的内容申请行政复议,何某、容某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并不在决定书的范围内,故此应当不予受理该项请求。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贵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被答复人申请的撤销何某、容某的不动产权不属于决定书行政复议范围,请贵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撤销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申请人主张“我以前的邻居杨某建房的土地是我二哥蒋某1的宅基地与我的宅基地相邻,杨某建好房后转让给了李某该房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李某后又转让给了现在的何某、容某。”“何某、容某……在办理手续期间左邻右舍都不知情,没有按国家规定公示7日,更没有按规定叫左邻右舍签字。”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何某、容某的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决定书》,就何某、容某申请规划建房审批的相关情况及审批、公示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认为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其诉求。后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土地由工作人员吴某1、工作人员吴某2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后,转让给熊某,后由熊某转让给本案的两位第三人,并由两位第三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土地上已办理规划建设平面图审批及公示手续,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另,申请人称工作人员吴某1与杨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申请撤销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道县A地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平面图》《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明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发放的不动产权证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要件之一。首先,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何某、容某在A地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中主张我以前的邻居杨某建房的土地是我二哥蒋某1的宅基地”;在本机关2024年9月13日对其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中,申请人称“我二哥蒋某1当时的那块地确实是卖给了杨某”“我现在对争议的这一块地我是没有异议的,这个地是合法的”。可知,申请人自述对案涉土地没有异议,即使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亦不是申请人。其次,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如果其对初始登记行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仅对后来的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因初始登记行为已经生效,土地权属已经明确,后来的变更登记行为不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该当事人与后来的变更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案涉土地于2021年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湘(2019)道县不动产权第③号不动产权证书中,该证经工作人员吴某1、工作人员吴某2、熊某等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而来,该变更登记行为仅仅影响了土地所有权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湘(2019)道县不动产权第③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发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建设工程的规划平面图审批及公示是办理规划许可证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就第三人申请规划建房审批的相关情况及审批、公示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说明,即本案《决定书》亦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办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须为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了该发证行为。但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第三人在案涉土地上虽已办理规划建设平面图审批及公示手续,却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尚未办理的规划许可证无事实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92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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