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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42号
  • 2025-01-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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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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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甲馆的投诉举报事项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2024年7月12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2024年7月1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8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25日已签收。

现今日2024年7月7日,时隔29个工作日,超期未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严重失职、不履职,其行为应允确认和纠正。未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且程序违法。1.涉嫌懒政、渎职;2.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贵机关重新审查本案给予公正、合法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其理由如下:

一、被答复人2024年在我局辖区内通过书面邮寄对我局辖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投诉举报8件,其中对乙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甲馆售卖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这两个投诉进行重复投诉,投诉诉求中均有赔偿的诉求,据此可认定申请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清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主体为“消费者”,而认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其消费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在甲馆购买商品,并以购买商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相应标准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维权,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被误导的可能性较小,且在投诉举报函写明索要赔偿的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综上,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答复人曾于2024年2月5日针对甲馆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向答复人进行投诉举报,答复人于2024年2月19日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答复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被投诉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被答复人再次针对甲馆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向答复人进行投诉举报,已构成重复投诉举报。因此,本案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这种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权威、浪费行政资源、把行政机关当作牟利工具的恶意索赔人,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答复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1.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2月19日对甲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答复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被投诉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2024年2月19日答复人告知被投诉人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职,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甲馆购买的“猫梳子”和“宠物拾便袋”,其认为这两个商品存在无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要求组织调解赔偿问题,请求退一赔三。

另查明,2024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形式就同一事由已向被申请人提起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为:其于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甲馆购买的“猫梳子”和“宠物拾便袋”,其认为该产品存在无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1.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2.组织调解赔偿问题,要求退一赔三;3.书面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的情况。

以上事实,《投诉举报书》、网络购物平台截图、涉案产品图片、物流详情截图、《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登记表》及挂号信快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就本案事由已经向被申请人提起过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5月25日又以相同的事由及基本相同的诉求向被申请人再次提起投诉举报,属于重复提起投诉举报。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针对某一事项作出或不作出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重复提起投诉举报请求,行政机关针对重复投诉举报事项未再作出处理的行为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8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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