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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2-33328 发文日期: 2019-08-22 发布机构: 道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DXDR-2019-01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道政办发〔2019〕6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08-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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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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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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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2

道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93号),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指受助时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道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康复救助原则。在救助范围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实行全覆盖,应救尽救。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在救助年龄内,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一次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配置、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在救助年龄内,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每年评估一次,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必要时更换;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2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监护人能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并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费用标准7.5万元,其中80%用于采购人工耳蜗产品1套,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的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康复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评估。由本地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机构对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或持残疾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和救助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残疾证),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3.审核。县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救助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残疾儿童监护人应按就近就便原则选择本县定点康复机构,如本县暂无定点康复机构的,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转介到上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二)经审核批准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集中养育康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由福利机构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商定点康复机构安排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三)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有条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年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

2.自愿成为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3.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县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

(三)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四)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2.救助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不合理额外收费;

3.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4.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5.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6.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五、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完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

(二)县残联要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

六、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工作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主体。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工作要求

1.每年2月底前,县残联向市残联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7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要求。

2.根据年度救助儿童的需求量,进行康复救助资金需求测算,并在每年11月向政府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3.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康复救助实行定额补助,手术实行差额补助。实施手术项目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提供住院发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费用清单、城乡居民报销单、出院小结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1个月内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再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根据情况进行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4.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本县和转介至本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由县残联按本县救助标准与机构进行结算。

5.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或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及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盖章,在项目训练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残联申请,按本县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6.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由县残联商县财政按救助标准与机构进行结算;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报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救助标准直接拨付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7.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残联与县财政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8.由儿童福利机构安排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计算,由儿童福利机构报主管部门确定。

七、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财政、教育、卫健、民政、人社、应急管理、医保、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县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及时将需求信息报送县残联。

(二)县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四)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全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六)县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七)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妇幼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八)县民政局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康复机构的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县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湖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自201810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部门按省、市文件及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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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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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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