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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2-33264 发文日期: 2018-05-04 发布机构: 道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DXDR-2018-00010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道政发〔2018〕7号
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5-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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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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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道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1854

道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级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级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对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完善村账乡代理”(又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其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统一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八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根据上级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村级应设定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道办发〔201824号)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各行政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各村委会上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每年年终,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居)委会进行审议,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为各行政村开设一个村级账户,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村级账户核算。村级账户银行留存印鉴,分别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和村报账员分别保管,互相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村对外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奖补资金、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必须先转入或缴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

(一)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的扶持款、赞助款、下拨的建设资金等款项和财政部门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专户。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内部单位和农户的欠款、承包费、租金等款项,必须在10天内缴入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专户,不得坐支。村报账员凭缴款单申请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开具财政正式票据交付内部单位或农户。

(三)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方案,使用财政正式票据,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村级资金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管;村级财务记账工作,委托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记账。各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每月定期报送本村日常收入的现金及收支单据到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入账记账。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超出核定备用金额度的,及时送存银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备用金,备用金为各村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支付报销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会议费等。村委会的备用金额度应根据各村委会资金存量和日常业务开支需要,由村委会与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十八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借支业务,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借支,但必须在1个月内归还或平账。

第十九条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一)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四)经办人员、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签名或盖章。

(五)接受单位的名称。

(六)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包含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七)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级财务开支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报账。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应当拟定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具体的审批权限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开支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单笔开支1000—3000元(含3000元)的,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支书、乡镇分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领导会签,村委会主任审批,并附会议记录;

(三)单笔开支超过3000元的,必须经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支书、乡镇分管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领导会签,村委会主任审批,并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的会议餐费开支标准:

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党员大会、村民小组长会议时,可按每人20元标准开支会议餐费(附会议通知和签到名册);村支两委日常工作会议不得列支会议餐费。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干部的差旅费开支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伙食费补助标准:县内(不含本乡镇场内),每人每天补助20元;市内县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会长沙每人每天40元。

(二)住宿费标准:到县城出差,1人的每宿不超过100元,两人及以上的,每人每宿不超过75元;省内城市,1人的每宿不超过150元,2人及以上的,每人每宿不超过100元,省外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每人每宿不超过200元,欠发达地区城市补助按省内城市标准执行,报账凭旅店住宿发票报账。

(三)交通费标准:1.村干部因公出差,往返车费按同期乘坐公共汽车费用报账;在县级,县内交通补助按每人30/天;在市级,市内交通补助按每人40/天;省会长沙,市内交通每人50/天。2.村干部因公外出,乘坐汽车、火车(软卧除外)、轮船(二等舱以上除外),凭票报销。3.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凭票报销。审批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并入账。

村干部因上级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由县或乡镇财政统一安排的,不能重复报账,差旅费开支另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用公款支付贺礼费、各种赞助费等。根据本村实际,可对升学、入伍给予适当奖励;年终可对贫困户、有贡献的老党员、老村干部走访慰问。

第二十五条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由村支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商议确定。资金投入达到招投标额度的,必须经过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投入施工。工程项目支出报账时,须将验收报告、会议记录、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前后照片等资料作为附件。

第二十七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第二十八条村级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一)不得巧立名目虚报村级各种费用。

(二)不得报支村级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

(三)不得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

(四)不得报支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

(五)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党报党刊按减负政策规定,实行订阅限额制,其他报刊杂志一律不准报账。乡级收取的各种押金、岗位责任制兑现,村级各种乱收费等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收支票据,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不得入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全县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登记簿,实行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额度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已锁定的村级债权债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化解工作台账,对已化解的债务要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三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新增债务,谁举债谁负责。

第三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权,要按政策依法依规清收。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步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第三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整合利用资源,依法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闲置资产偿还债务,按政策规定清收债权,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

第六章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认真履行村级财务审计清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村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村级财务必须先经过审计,才可进行换届。

第三十七条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超出本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审计清理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七章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各村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包含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进行公布,在公开前要经村级监督委员会审核,对村民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释,仍有异议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计清理后张榜公布,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村委会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财务信息,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干部报酬兑现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田地和四荒地发包、村级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种粮补贴、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款物、库区移民后扶补贴情况、退耕还林补贴兑现情况、公益林补助资金等强农惠农补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国家其他帮扶补贴分配使用情况等。村级财务公开以互联网+监督、村务公开栏和张榜公开三种形式为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审批人、联签人均负主要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村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非村报账员办理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五)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九)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的;

(十一)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报账时,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正式财政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执行村账乡代理制度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理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或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四)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账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二)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对村委会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正式财政票据监管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如果单位以现金方式下拨扶持款、赞助款、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给村级组织的,对付款方的主要领导和村级领款人给予党政纪

第四十六条违规责任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村为主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我县街道办事处所辖各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和乡镇辖区内的村小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226日道县民政府印发的《道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道政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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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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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5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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