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4-3703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农村产权流转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4-01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办发〔2024〕5号 |
道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全县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
(二)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依法合规,因地制宜。
(四)坚持统筹规划,各部门要目标明确,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制订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及配套措施,积极引导与本行业相关的农村产权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乡镇(街道)要统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县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承担全县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及对乡交易站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需县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物的流转交易活动,并做好与上级交易平台实行互联互通的基础工作。
县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本行业农村产权进入县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管理,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初始审核。
第六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县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指导管理和协调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纠纷调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设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并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资料审核和监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本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资料,包括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规范,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包括以下品种: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备设施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使用权,可以采取抵押、租赁、承包、股份合作,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其他涉农产权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国有农牧渔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和资产处置,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第十二条 全县村级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村级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原则上通过县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县级交易中心进行。
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的,必须在县交易中心交易完成土地的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县交易中心或乡级服务站提交申请,可在道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站(http://www.nong360.net/rprt/web/daoxian/)申请,也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流转交易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转交易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受让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申请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批。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的权属等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流转交易审批。
(三)登记意向与发布信息。审批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登记转让意向,公开发布信息;审批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县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及受让方资格主体进行审核。县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信息。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或经审核通过的,县交易中心登记流转意向。
第二十条 组织交易。原则上统一在县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如确需要在实地组织交易的,县交易中心也可以组织双方在交易标的现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与价款结算。交易项目成交后,县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格式合同,并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颁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成交公告。交易中心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后,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四条 权属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县交易中心实行免费服务,在流转交易全过程中不得向任何一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未进入县交易中心统一交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所有者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上级的有关惠农补贴项目,原则上以县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制定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规范的格式文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有序开展、风险可控。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收入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提出风险预警建议。
第三十条 在县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经县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方提出申请,并经县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经县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享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县交易中心接受县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级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与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数据信息共享,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提供产权交易信息查询和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跟踪服务,确保国家金融助农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是指农村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农村产权转让,是转让方在履行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后,通过县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备设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涉农产权等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交易站提出转让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还可以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第三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申请书一般由县交易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选择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转让挂牌价、及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等。转让方可向县级产权交易中心或乡交易站领取《产权交易转让申请书》,也可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http://www.nong360.net/rprt/web/daoxian/)自行下载打印。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向县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必须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须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组织(单位)须提供职能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按转让标的类别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户入股协议、股权证书等。
(五)相关决策、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包括村集体民主决策文件、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成员(股东)会决议、理(董)事会决议、确认转让挂牌价的决定等;2.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包括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及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书等,涉及再次流转的需提交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和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3.放弃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由受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涉及集体产权转让需要评估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九)需要通过县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的其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招标、采购等业务,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国有农牧渔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和资产处置,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接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小微权力监管部门的监管,参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开展。
第九条 转让方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通过县交易中心或乡交易站规范性审查,转让方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县交易中心受理转让方的转让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转让方申请人。
第十一条 转让标的需要现场测绘核实或绘制图斑的,转让申请人可通过第三方进行测绘,并将测绘结果报送县交易中心。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接受转让方的农村产权转让申请,经审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报名时间、注意事项等。农村产权转让信息由县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乡交易站同意受理农村产权转让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交易平台将转让申请上传到县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转让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期限由转让方申请人与县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县交易中心在原发布渠道重新公告或补充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交易中心申请延长公告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价。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县(乡)级交易中心(站)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材料或现场考察转让标的的现状,县(乡)级交易中心(站)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现场考察提供便利。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在转让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包括委托人)随时可向县(乡)级交易中心(站)提出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由县交易中心统一格式,意向受让方(包括委托人)可向县(乡)级交易中心(站)领取或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http://www.nong360.net/rprt/web/daoxian/)下载自行打印并规范填写。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县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或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其中,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经营主体需提供职能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采取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采取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及委托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委托书;
(四)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及部门批复,包括受让后的产业计划、环保规划、投资规模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资料进行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如需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和产业计划,县交易中心在接受受让申请时需通知转让方及时考核审查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在收到县交易中心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转让方逾期未予以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五章 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交易中心审核确认为受让意向方的,在县交易中心组织正式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受让意向方需向县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缴纳挂牌价20%的交易保证金。
第六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7天内,县交易中心组织转、受让双方开展流转交易。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的,按照公告上明确的竞价方式实施公开竞价;只有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报名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协商定价、直接签约;同等条件下涉及第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原则上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交易金额10万元以内的,交易程序简单的,可以由县交易中心委托乡交易站完成交易,但所有交易数据必须即时上传,交易保证金和交易结算资金必须按照《道县农村产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存入县交易中心专用账号。
第七章 公开竞价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县交易中心根据受让方报名情况确定竞价方式,通知转让方和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已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所有受让方,在30个自然日内,组织转、受让双方协商定价或竞价。
第二十八条 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原则上按挂牌价协商定价;有多个意向受让方报名的采用多次报价、价高者得;同等条件下涉及第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转、受让双方协商且已经签订意向转让协议或通过竞价最高价确认的受让方悔标的,竞价第一名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直接转为违约金,由县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处置。转让标的可以由竞价的第二名接受或依次类推,如果无人竞价或公开竞价后从第二名起无人接受的,由县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重新定价、重新竞价。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经协商定价或公开竞价后,县交易中心组织转、受让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县交易中心统一格式制作,可以现场签订、也可以网签。
第三十二条 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图斑;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三条 转、受让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后,由县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县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帐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县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县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县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后,转让方按合同约定将交易标的交付给受让方、经县交易中心确认全部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县交易中心在15天内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章 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县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县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九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县交易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方面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交易中心核实,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转让方所转让产权存在争议,且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中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交易中止的;
(三)按照《道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中止期限由县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出现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县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县产权交易平台上公告。
第十二章 村级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村级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在县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县纪委监委和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村级集体项目建设招投标一般由项目投资单位或项目建设地的村级组织撰写项目招标文书,也可委托县交易中心或第三方撰写项目招标文书。在县交易平台(http://www.nong360.net/rprt/web/daoxian/)网上公告招标公告、接受意向投标人报名、组织开展招投标。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一般由资产所有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该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规则,由县产权交易平台网上公告,接受意向受让人报名、组织开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村级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的处置流程和规则要与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相一致。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县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合、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县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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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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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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