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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8-2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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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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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12

申请人:周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上关派出所,住所地道县上关街道虎子岩社区。

第三人:宋某,女,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1218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0〕第0652号《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727早上7时许,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斗,双方互有受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第三人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申请人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一、第三人是事件的挑起者,其侵占申请人土地,且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房屋,申请人系前去制止其违法建设行为,第三人不服,方发生打斗;

二、申请人周某被第三人打伤、咬伤构成轻微伤;

三、申请人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仅处以罚款300元,明显责罚不当。

四、20201218日派出所在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以300元处罚第三人了事,而且在申请人再三申请下,派出所才于202127日告知申请人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727日上午6时许,宋某、何某夫妇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子并在建房区域设置了围挡,同社区居民周某看见后欲无故进入施工区阻止宋某、何某建房,后周某与宋某二人发生打斗,双方互有受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我所于20201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殴打他人的行为罚款三百元。

在本案办理中,我所及时开展了调查,询问了受害人、证人、违法行为人,聘请了永州市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第三人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收集了现场证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查清了案件事实。我所在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对第三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打斗系申请人无理阻扰第三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引起,申请人有过错在先。

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罚款三百元,裁量适当。

申请人提出我所认定事实错误,对第三人处罚畸轻,责罚不当等理由,我所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我所对第三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

合法、裁量适当,是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7276时许,第三人宋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子并在建房区域设置了围挡,同社区居民申请人周某看见后欲进入施工区阻止宋某建房,并因此与宋某发生打斗,双方互有受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01113日,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供述、第三人的陈述,何仰好、何远光、何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本案中,冲突系由申请人寻衅引起,申请人自身存在过错,同时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自由裁量,符合上述法律规章规定的量罚精神,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履行了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上关派出所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0〕第0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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