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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1〕28号
  • 2022-04-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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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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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住所地道县湘源大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923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万)决字〔2021〕第0862号《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56月杨某与张某签订租房合同,租期6(20156月一20216),在20205月杨某与张某房租已结清,且提前一年另租店铺,在20216月房租到期前早已搬离,但张某却迟迟不肯退还杨某租房押金6000元整,杨某多次找其协商无果。张某称其为本地人,就是不给,还喊其弟弟开车堵杨某新店门,并在店内指着杨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无奈之下杨某便将张某诉诸法庭,2021713日开庭后,张某与其弟弟在庭审结束时在庭内威胁辱骂殴打杨某父母;202171412时左右,张某骑摩托车堵在杨某店门口,下车便在店门指着杨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随后又冲进店内强行将杨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随后又冲进店内强行将杨某母亲拖出店外,殴打杨某母亲,杨某见状便过去理论也被张某打了几拳,后杨某因店内有顾客在等便进店了,事后,杨某发现张某仍在打其母亲,便过去将张某推开,张某绊在护树的大理石便摔倒在地上,杨某父母与其沟通,她不肯起来,于是杨某便报警了。张某起来到摩托车上拿手机后,又坐回到摔倒的地方打电话给其儿子,警察来后杨某母亲与张某均被送往医院。杨某要求派出所进行了两次调解,都因张某提出各种无理要求未调解成功,后双方均被治安处罚。

申请人认为,既然事件已交由法院裁决,张某就不应该与家人多次到杨某店内寻衅滋事,其受伤住院,张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且应对杨某及其母亲受伤住院负责。

期间张某曾表示,他与家人2021820日到万家庄派出所请求调解,从下午4点多等到了下午6点,但派出所人员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过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万家庄派出所未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一、2021112日一个客户到申请人店里修车,不结账便把车开走了,申请人在XX路碰到车主,便从正面跑过去,要求其结账,但车主不顾申请人的生命危险仍旧开走车子,经鉴定导致申请人轻微伤,申请人报警后,派出所一直拖着不处理,然后申请人便到公安局上级部门多次反映,但案件至今都未处理。

二、202143日,有个顾客到店里补胎,谈好价钱后,申请人便去拆轮胎,期间,申请人作为汽修专业人员告诉顾客,轮胎可以换了,两人谈价钱,谈好价钱后,顾客讲要与别人商量,商量完后顾客说要在约定好的价格上少两百块钱,申请人不同意,便说本来也赚不了200元,顾客说不少钱就不换了,要求申请人把轮胎装回去,申请人说轮胎己拆下来了又要装回去,要收手工费10/条,顾客不同意,就逼迫恐吓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攻击,申请人妻子劝顾客也不理,拦不住便报警了,接警后,事件未进行公平处理,也没有任何结论。本店装有监控,记录了事件的全部过程,但派出所也未调取监控,事情不了了之。

三、1.对本案被打人之一杨某甲的询问记录没有提交给上级部门,当时有进行询问,但杨某甲不识字,所以喊儿子读给她听,发现记录与事实有偏差,杨某甲要求修改而派出所不修改,便要求杨某甲拒签询问记录。2.本案处罚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事出有因,为什么张某和其弟弟不仅多次跑到杨某店内寻衅滋事,还打了人,都只是罚款500元,而杨某推开张某是为了阻止事态更严重属于正当防卫,却被拘留。

四、目前为止,申请人觉得,申请人的报警从未被万家庄派出所公平处理,且未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万家庄派出所都未公平处理,使他们更嚣张。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撤销对杨某的治安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123日收到你复议机关发送的道府复答通字〔2021〕第2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对申请人杨某不服我局对其作出的道县公安局()决字〔2021〕第08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复如下:

本案案情:202171412时许,张某到杨某的汽车维修店与杨某母亲杨某甲因房租返还一事发生争吵并打架,后杨某从店里冲出来将张某推倒在地,造成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系轻微伤。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于20219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行政拘留五日。

在本案办理中,我局万家庄派出所及时开展了调查,询问了张某、杨某甲、杨某,调取了案发时监控视频,查清了案件事实。我局在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对杨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行政拘留五日,裁量适当。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等理由,我局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我局对杨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是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7141227分左右,张某到杨某的汽车维修服务店与杨某母亲杨某甲因房租返还一事发生争吵并互相用手推打,后杨某从店里冲出将张某推倒在地,造成张某受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将张某推倒致其受伤的行为是属于互殴还是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张某到申请人店里寻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系用手进行推打,并未使用其它武器,行为手段及表现并未明显过激。申请人母亲与张某互相进行辱骂进而互相推打,客观上激化了矛盾升级;申请人在其母亲与张某互相推打时,未采取合理手段来将双方拉开,而是冲出店里将张某推倒,在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意图,致使张某受轻微伤。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防卫的理由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履行了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万)决字〔2021〕第0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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