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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3-04-1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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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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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220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6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8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开网店的(无货源电商),意思是一件代发,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上申请人的店铺下单,申请人就找到工厂发货,对于产品是否有合格证申请人也不清楚,因为产品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手发货。

申请人第一时间联系过厂家,也联系过消费者,积极的配合被申请人调查此事、解决此事,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时间和消费者或者厂家处理此事,而不是立马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对于投诉申请人的消费者,仅仅凭借几张照片,和消费者说的话,申请人对此持有怀疑态度,因为这只是单方面的说辞。

被申请人明知消费者是市面上那些职业打假人士,不应处以维护的态度。

就算申请人不经意代发了三件三无产品,总金额才37.3元,对于这么高的处罚申请人承受不起的,而且三件产品最起码不会对人身造成危害,只是普通的小玩具,相对市面上来说已经是很普遍不过的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2312日至2022430日,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3;2022323日和2022510日,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举报单2份,消费者投诉及举报被答复人在拼多多平台网上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3C认证儿童玩具等产品的有关事情,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答复人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510日,依法报经答复人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实,被答复人是2018918日在答复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服饰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乐器、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被答复人于2022310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商品IDXXX,店名某专营店,店铺ID帐号:XXX2022310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网购儿童塑胶抓球机玩具1个,货值15.49元,被答复人未能提供3C认证证书,且儿童塑胶抓球机玩具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2022423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网购上弦小海狮行走杂技顶球海狮360度旋转表演发条玩具1个,货值10.46元,被答复人未能提供3C认证证书,且上弦小海狮玩具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2022425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网购儿童玩具陀螺手表1个,货值11.29元,被答复人未能提供3C认证证书,且陀螺手表玩具没有厂名、厂址、合格证。被答复人按规定要求实行退货退款。答复人于2022512日向被答复人依法下达了《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被答复人如实提供在拼多多平台店铺ID、帐号及与平台加盟合同、产品合格证、3C认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截止2022523日,被答复人仅能提供上家的在拼多多平台店铺ID、帐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3C认证的证明资料,也未能提供生产商证照手续、进货发票等,更不能提供被答复人自身网络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票据,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2527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依法下达了《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处罚告知书》,被答复人向答复人陈述相关情况因理由不成立,答复人未能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312日、428日和510,答复人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单》3份、投诉人投交的账单详情、快递签收及商品截图5张,证明答复人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2022412,答复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份、相片1张,由被答复人签名确认,证明答复人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实;

3.2022412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依法向被答复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答复人依法要求被答复人接受询问和协助调查的事实;

4.2022427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向被答复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页、《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被答复人签字确认,证明被答复人网上销售产品“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等事实;

5.2022512,答复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作的《现场检查笔录》4份、相片6张,由被答复人签名确认,证明答复人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实;

2022512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依法向被答复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答复人依法要求被答复人接受询问和协助调查的事实;

2022517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向被答复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页、《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被答复人签字确认,证明被答复人网上销售产品“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等事实;

8.2022517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执法人员提供的网上销售产品截图12张、产品合格证及3C认证资料,由被答复人签字确认,证明被答复人网上销售产品“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等事实;

9.2022321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依法向被答复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由被答复人签字确认,证明答复人依法要求被答复人对网上销售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的事实;

10.2022512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份、相片3张,由被答复人签名确认,证明答复人执法人员对被答复人网上销售产品下架及未提供3C认证合格证等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被答复人在拼多多平台网上销售“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对被答复人网络销售三无和无3C认证产品的行为,答复人依法责令被答复人改正履行进销货查验制度,被答复人至今已逾期未能改正。答复人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利用拼多多平台网上销售的电子产品和儿童玩具,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中文标签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国家强制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未能提供3C认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3C认证目录详细分类》(2020年修订)中玩具包括(2201)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2202)电玩具类;(2203)塑胶玩具;(2204)金属玩具;(2205)弹射玩具;(2206)娃娃玩具;(2207)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儿童安全座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电玩具(2202)塑料玩具和金属玩具适用国家强制标准GB6675.1-4,“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静态塑胶玎、机动塑胶玩具,含娃娃玩具(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物材质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玩具)、塑胶材质的弹射玩具,‘爬爬垫’产品”“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含金属材质的弹射玩具”的规定,构成网上销售“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的行为。

综上,答复人认为,《决定书》对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三)适用法律准确。答复人认为,对于被答复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调整的范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被答复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答复人决定责令被答复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相应幅度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适当。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利用网络销售三无和无3C认证产品,受投诉人多次投诉和举报,且违法事实成立,上述不合格玩具产品对儿童身体健康有损害,关系到儿童受众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不妥善处理,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鉴于案发后,被答复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相关产品下架,减轻危害后果,能说明销售产品有关情况,并按规定要求退货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项裁量基准:“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目录内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目前的新型肺炎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影响,对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二、其有关问题的答复

1.关于被答复人无货电商是否有责任的问题。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整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交易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湘市监网监〔202228)的具体要求,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行全覆盖、无缝接监管,也就是说对实体经营和网络经营的监管线上线下是一致的,网上交易行为不存在法外之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线上线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明确了其经营的商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对被答复人未给时间调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答复人2022312430日先后接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投诉3次,2022323日至510日先后接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举报2次。答复人组织人员对投诉进行电话调解,双方未达一致意见,并在投诉调解回复中予以记录备案。同时,答复人于412日依法向被答复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上述投诉举报销售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并责令期限整改,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进销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但被答复人并未按通知要求整改到位。510日,被答复人在线上进行商品交易再次被举报,并将此反映到湖南省信访局平台,投诉答复人不作为和包庇商家行为的问题。为此,经答复人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予以立案处罚。

3.关于投诉证据和职业打假人举报是否受理的问题。投诉人投诉时向12315投诉举报平台提供了被答复人在网店网购凭证、购物图片、物流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网购交易和服务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职业打假人符合举报条件可以受理,投诉除外。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312日至510日期间,被申请人共先后接到5份由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上转交的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内容均为: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三无、无3C认证的儿童玩具,被申请人于202251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于2022412日、512日、523日三次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在三次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申请人的拼多多后台上能查询到被投诉的产品确为申请人售出。以上《现场笔录》由现场陪同检查人员何某签字确认。

2022427日、517日,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申请人承认被投诉举报的产品确为自己售出,均无厂名、厂址、合格证,且其销售的上家均未向其提供3C认证证书。以上《调查(询问)笔录》均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签字确认。

另,被申请人经查验申请人相关证照、后台信息等资料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产品的3C认证资料或提供的认证资料无法证明是其销售的产品。

20225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文书于530日送达申请人。

2022629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在网上销售“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文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照片、投诉举报内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82.玩具类”明确包括电玩具、塑料玩具、金属玩具等在内,均属于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申请人售卖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无认证标志,违反了上述规定,相关事实有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申请人在《调查(询问)笔录》(2022517日)的陈述等为证。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具有在网上销售“三无”产品和无3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能按照要求给消费者退货退款、及时下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且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减轻处罚,作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处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510日立案,52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不知晓产品质量问题的主张。申请人作为卖家,具有对自身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责任,申请人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免除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处罚的事实依据持怀疑态度的主张。本案中,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外,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截图取证、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等调查措施,同时申请人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也对自己的违法事实表示承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不应维护职业打假人士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不因被申请人发现违法事实的来源渠道而改变。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处罚过高、未给予其合理时间进行处理的主张。本案中,被申请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前后历经一个半月,并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立即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也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有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等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处罚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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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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