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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6号)
  • 2023-11-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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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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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6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李某加重处罚

申请人称:2018年2月22日,我被李某殴打后,他逃避了4年多,期间我也第一时间报案,并多次到派出所希望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去年,我在路边遇到了某,讨要说法,他态度蛮横,嚣张跋扈,且扬言要打我。此般行径与土匪恶霸无异,随后,我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

朗朗乾坤,在扫黑除恶常态下,村霸李某在公共场所,当着多人面打伤我,并且掐伤了我的脖子(半个月才好),且口出狂言,对于派出所仅仅给与500元罚款的决定,一来我心难安,二来打人者违法成本过低,为此,我希望县人民政府能作出让我们老百姓满意、放心的处罚,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不再无法无天。再次请求政府为民做主,给与村霸李某拘留等处罚,并当面向我道歉。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基本案情:2018年2月22日11时许,在某镇某村某组某家办丧事时,村民李某、张某因座位问题,发生言语争吵,李某用手叉了张某的脖子。

2、相关证据:受害人张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李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许某、张某甲、游某、李某甲的证言。

3、公安机关调解记录。

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情形,并且在民警进行调解时,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根据处罚裁量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提出“处罚过轻,请求对李某加重处罚”没有依据。

1.李某、张某系因普通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

2.张某脖子处受伤,伤势显著轻微;

3.2022年12月30日晚上,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违法行为人李某向被害人张某表达了歉意,有悔过表现。李某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幅度适当,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道县某镇某村某组李某甲家办丧事时,申请人张某与李某因语言问题发生争吵,李某用手叉了申请人的脖子,指甲在申请人脖子上划出了红印子。申请人随即报警,被申请人于当天对案件进行了登记。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同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李某进行调解,但未成功。2023年1月1日,被申请人对案件又进行了登记。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罚款500元,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调查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等。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 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 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综合本案事实,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蚣坝派出所对李某作出500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不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申请人要求对李某加重处罚,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 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

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被申请人2018年2月23日登记案件,2023年1月1日又对同一案件进行了登 记,并于2023年1月31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超出办案期限,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未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可以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作出的《道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42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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