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27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对李某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根据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2021年12月2日上午与蒋某发生纠纷,将蒋某打伤,足以证明双方当天发生争吵;有判决书、入院出院记录、用药清单、法医鉴定等,足以证明蒋某被李某打伤住院的事实。蒋某确定是李某打伤其本人。
经蒋某多次反映,寿雁派出所才录打人事件口供,李某就死不承认他打伤蒋某,说是蒋某自己摔倒的,派出所这样办案不认真,不用心草草了事,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报警了为什么当天现场派出所不做笔录、不取证,导致蒋某证据不足,被打的证据被毁灭,让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呢。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日11时许,蒋某因自家建的化粪池与邻居李某甲的弟弟李某发生争吵,后蒋某自称李某踢了其小腿两脚和用红砖砸烂了化粪池的一个桶盖子。经我局调查,李某与蒋某因化粪池的问题发生争吵,后李某手持块红砖砸烂了蒋某家化粪池内一个桶盖子。无证据证实蒋某身上的伤系李某造成的。当时只有蒋某与李某两人在现场,无其他证人在场,现场没有视频监控。
我局对于李某故意损毁蒋某化粪池桶盖的行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蒋某身上的伤,没有证据证实蒋某身上的伤系李某踢伤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故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对李某作出不子处罚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在办理本案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故我局对李某的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日11时许,道县某镇某村村民蒋某因自家建的化粪池与邻居李某甲的弟弟李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手持一块红砖砸烂了蒋某家化粪池内的一个桶盖子,之后蒋某往篮球场方向走并报警。2021年12月2日蒋某在接受派出所第一次询问时陈述,“不一会儿那个胶桶盖子就被李某砸烂了,我看到后就非常生气,身体就感到有点不舒服了,并且心跳也一直在加快,这个时候我就非常气愤地往篮球场方向走,然后我就在篮球场旁边一个商店里报了警。”2021年12月3日蒋某在接受派出所第二次询问时陈述,“李某在12月2日那天11时许的时候用右脚踢了我小腿两脚,还推了我一下,刺激到了我的身体,我身体有些不舒服。”2021年12月8日,寿雁派出所组织蒋某与李某调解,但未成功。2021年12月16日,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对蒋某的左腿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12月20日,寿雁派出所受理案件并对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22年9月13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2023年3月15日,道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认为李某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处罚。2023年5月16日,蒋某对《不予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调查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蒋某身上的伤是李某造成的。道县公安局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受理案件,2023年3月15日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明显超出办案期限。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未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可以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