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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13号)
  • 2023-11-0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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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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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13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XXXXXX号牌车辆在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被罚款200元,记3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不服,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行人在对向车道,并且在离我车到达斑马线处有近10米左右的时候已经停止前行,路况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我车通行(低速),对我车进行违法处罚,特向道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斑马线是对人车安全行使的保障方式之一,可是不人性的法规处罚设定,也使得车辆行使不便,变成以罚款为目的的摄像头。礼让行人也可以,可是交警们又怎么认定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中国那么多人口,每个路口斑马线,行人上线车不动,停5秒,我想问这样的路口,交通警察们会开车行使吗?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清楚。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驾驶湘XXXXXX号牌车辆行使至道州中路与爱莲商业广场西交叉路口时,遇两个行人在斑马线上通行,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而是让行人长时间停留在中心线附近处于危险状况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处罚准确有法律依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程序合法。我大队对在该路段实施电子监控抓拍未礼让行人的相关事项对社会进行了公告,设置了警告、告示、提示等标志、标线。电子抓拍后短信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一直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接受处理。

四、处罚决定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消除情形。

综上所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湘XXXXXX号牌车辆行使至道州中路与爱莲商业广场西交叉路口时,遇斑马线有行人经过未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依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数据,认定申请人存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知悉了该处理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查询图片、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道县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案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数据,可以对违法的湘XXXXXX号牌车辆的所有人何某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第3.1条规定:“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本案中,2023年2月24日14时13分,湘XXXXXX号牌车辆行驶中遇人行横道,还未进入人行横道时,行人已进入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的相邻车道的人行横道,正在朝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前进,即将通过申请人车辆的前方。本案复议双方提供的电子设备监控图片能清楚地证明申请人车辆车头进入人行横道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申请人车辆没有停车让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在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人停止前行的主张。首先,车辆驾驶员应当实时对路况尽到注意义务,案涉地点的环境不存在遮挡视线导致看不见行人的情况。其次,从复议双方提供的电子设备监控图片可以清晰的看出,申请人车辆在通过人行横道前、中、后的短暂过程中,行人具有向申请人车辆方向移动的明显动作。综上,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湘XXXXXX号牌车辆在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被罚款200元,记3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424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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