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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9号)
  • 2023-11-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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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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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9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道县白马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回复其《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邮寄给某村村委会的关于村务公开申请的信件,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某收悉。2022年10月邮寄给被申请人的信件于2022年11月1日由工作人员收悉,之后转交给镇长陈某。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村村务公开的信件后,镇长陈某大约于11月在镇政府约见了申请人,并向其作口头说明和解释,之后申请人同意自己和村干部对接了解具体情况。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2017年合村以来本村所有项目的收入、开支及债务情况予以公开,至今未公开,特请求镇政府责令其予以公开”与事实不符。某村是2015年由白马渡镇原甲村、乙村两村合并而成的,村财务每月经村务监督月例会研究,由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里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公开。根据省里要求,该村2017年8月份开始,财务收支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网上公开(网址:http://hlwjjd.hunan.gov.cn/portal/portalIndex),随时都可以查询。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快递邮寄形式,向道县白马渡镇某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某提出村务公开申请,该快递显示于2022年9月20日被签收。后因新团结村未对村务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又通过快递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镇长陈某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村公开2017年合村以来某村所有项目的收入、支出及债务情况,该快递显示于2022年11月1日被签收。后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答复书》《村务公开申请书》、快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知,在村民对村委会村务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真实等情况下,村民可以请求上级政府部门对村委会的村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某村的上一级政府部门,负有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村村委会不予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可收到了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书》,但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回复。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已口头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和解释,并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书》未予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对《村务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41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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