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其对道县某店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3月16日在抖音商城购买了炸豆腐,于3月19日收到货发现该炸豆腐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太假了,我有理由认为这是三无食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该炸豆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三无食品。并且违反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相关的预包装食品标准。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人已外出广东务工,被投诉人已不在我县经营。已责令被投诉人下架所有商品,关闭网络店铺。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认可,理由如下:
1.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该“道县某店”住所与企业地址均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某街道某栋某号,属于被申请人监督处理范围内,外出务工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其次“道县某店”并未撒离原经营地址或注销经营实体,被申请人能联系到该商家的经营者,并且该商家的发货地址也是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实际经营地址也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而被申请人所说的:被投诉人已外出广东务工,被投诉人已不在我县经营,属于包庇违法商家,损害申请人权益,涉嫌利益输送。(申请人已附抖音订单发货地截图与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内容为:举报商家“道县某店”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违反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相关的预包装食品标准。应按照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并且应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商家,面对违法行为不作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对涉事部门以及涉事人员进行一定程度惩罚,或者开除。
3.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而该商家(道县某店)销售的炸豆腐为手工油炸农产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厂址等标签,并且疑似没有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自产自销三无食品。(申请人已附商品实物图)
4.该商家(道县某店)生产销售的炸豆腐为定量预制真空包装,为250g即半斤一袋,属于自制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不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该商家(道县某店)在抖音商城销售的单价为18.8,销量为317,违法所得高达5千余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明显没有依法办案,涉嫌利益输送,没有完全落实国务院“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行为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恳请贵府依法处理,诉求如上,望依法支持我的申请。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其理由如下:
一、我局在投诉网上查询申请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主体为“消费者”,而认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其消费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在全国其他地方购买商品,并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瑕疵等问题,向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举报投诉的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因正常生活投诉举报数量,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另外,纵观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大多数是使用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举报投诉维权,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被误导的可能性较小。综上,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案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这种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权威、浪费行政资源、把行政机关当作牟利工具的恶意索赔人,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答复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1、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答复。
2、执法人员多次到被投诉人营业场所都是大门紧闭,电话联系投诉人被告知已外出务工,其网店道县某店已关停歇业。执法人员无法调查取证。
3、通过网络搜索,其店铺账号从2023年2月1日之后未更新。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职,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3年3月16日其通过抖音平台在被投诉人道县某店购买了炸豆腐,收到货后发现没有生厂日期、保质期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濂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处理单位,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人已外出广东务工,被投诉人已不在我县经营。已责令被投诉人下架所有商品,关闭网络店铺。”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结果,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抖音商城平台截图、快递记录、12315平台投诉情况截图、涉案产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从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及诉求内容来看,申请人针对道县某店提出的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道县某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道县某街道某栋某号,且涉案商品的寄出地址亦为湖南道县,属于道县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人已外出广东务工,被投诉人已不在我县经营”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结案。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在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3月22日即作出结案反馈,从该办理时间上来看,难以推断被申请人就被投诉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仅能提供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道县某店的登记地址敲门的照片,相关照片无法证明被投诉人不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主张。被申请人作为对本案具有法定职责的执法部门,理应对本案情况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但被申请人在对被投诉人登记地址敲门无人应答后,未采取例如:电话联系、给经营者现居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协助、派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取证、公告等其他切实可行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即以被投诉人外出务工,不在道县经营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结案,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本案申请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主体为“消费者”,而认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其消费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在全国其他地方购买商品,并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瑕疵等问题,向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33次、举报4次,其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因正常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可能产生的投诉举报数量,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另外,申请人多次使用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举报投诉维权,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被误导的可能性较小。综上,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案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总的来说,本案被申请人虽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本案若撤销被申请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没有实质意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之规定,本案应予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对道县某店的投诉处理结果违反法定程序,但本案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撤销后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意义,为减少行政成本和缩减纠纷化解周期,不宜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针对申请人对道县某店的投诉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