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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47号
  • 2024-04-1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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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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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道县某场                                       

被申请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9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决定书,该决定书与事实不符。

道县某场位于道县村,是经过严格审批的合法民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1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手续证合法合格,石场共投资贰仟多万元,每年上缴税费160多万元,为农民工就业,为百姓提供建筑石材,为厂配套服务,更为道县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2017年11月13日,道县国土局发的采矿许可证156.5万吨,是我企业交完税和费购买的,而实际石场只开采了31.3万吨,尚未开采的125万吨石材国土局应如何给石场解决决定书内容破坏土地面积3.051公顷就如何测实的,石场提出疑问自从国土局发证至今,我们只开采了百分之二十的资源,就被某村村民堵路、打、砸、抢,至今没有营业生产,怎么测出3.051公顷还有,待履行费用126.86万是如何测算的结论我石场无法理喻,而事实是国土局发证前,石场所开采的矿山就是荒山,只要政府按企业到北京反映的事情如实解决好,石场保证按国家要求复垦。

二、2018年11月27日,按湖南省道县环境保护局道环函〔2018〕63号限期整改的通知文件(见复印件),投入480万元整改合格,试生产七天就被村堵路,2019年8月28日被某村民打、砸、抢,该事件发生后,石场报案,公安局只立案,不办案。2019年7月8日,石场向永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见复印件),2019年7月23日道县县委群众工作部道群〔2019〕4号,关于道县某场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见复印件),2019年8月1日和某村委会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执行中,石场于2019年8月28日下午发生被某村打、砸、抢事件。打、砸、抢事件事件发生后,2019年9月3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16号商请处理魏维权事件(见复印件)2019年10月29日石场股东7人到湖南省信访局反映问题(见复印件)2020年4月29日,又一次在政府的协调下和某村签订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又被个别村民熊某堵路,政府没有处理2021年9月6日石场股东5人到北京信访(内容见复印件),道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解决石场专班人员,至今未解决石场的复产、复工、营业。

三、石场从2017年11月13日向道县国土局购买了采矿权,156.5万元,只开采了1年31万吨就被不法村民堵路敲诈勒索、打、砸、抢,公安局只立案,不办案,一直拖到2022年9月21日才打击某村违法人员,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见复印件)。现石场请求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但是石场购买的矿产,道县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应如何拿出合理的方案解决

综上所述,道县人民政府对道县某场,从2019年5月份被某村村民堵路打、砸、抢案件发生至现在直停工、停厂、停销售,还没有处理解决企业的危机,是道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答复人的采矿权证采矿期限是2017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3日,因其采矿期限已经到期,本局依法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关于限期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通知》并于2023月2月16日送达。被答复人并未按照通知编制矿山修复方案,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关于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催告书》并于2023年4月26日送达。由于被答复人依然未按照催告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亦未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代履行告知书》,告知被答复人本局将于2023年5月22日组织相关资料对其提请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所需经费由矿山企业承担,该告知书于当日送达。此后,本局委托了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对道县某场所采石的矿山编制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经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勘查,矿区现状形成两处露采坑,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造成植被破坏,自然环境恶化,破坏面积共30510m2。其中采坑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较大,矿区内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率达90%。最后,本局作出《决定书》决定,代履行决定的内容如下:

1.代履行人:由道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施工。

2.代履行标的:道县某场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3.051公顷。

3.代履行时间及方式: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按照《道县某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

4.代履行费用(预算):为126.8607万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工程及工作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请你矿山企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履行预算费用126.8607万元打入财政专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经过来看,本局在作出代履行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先是通知其限期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再次下达了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催告书,其仍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下达了生态修复义务代履行告知书,最后才作出代履行决定书,而且作出通知、催告书、告知书和决定书都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了被答复人。

综上,被答复人采矿期限到期,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和修复所需要的经费,有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对道县某场所采石的矿山编制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为依据,答复人在被答复人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贵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因申请人采矿证登记的采矿期限到期,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下达《关于限期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前完成《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报被申请人评审备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工作,竣工后向被申请人申请验收。

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下达《关于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催告书》,催告申请人于收到该文书7日内,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并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程,该文书于4月26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下达《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代履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于2023年5月22日组织相关资料对其提请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承担,该文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委托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拟定案涉矿山的生态修复方案,该公司于2023年6月出具了《道县某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方案》。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下达《决定书》,作出由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采矿破坏的3.051公顷土地进行治理修复代履行,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费用为126.8607万元,具体费用以实际为准,并且要求申请人将该笔费用打入财政账户,该文书于2023年7月10送达申请人。

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代履行告知书》《关于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催告书》《关于限期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通知》《道县某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文件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五)代履行”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代履行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该章规定强制执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下达了《关于限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催告书》,但是在该催告书中,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陈述、申辩权属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被申请人在本案催告过程中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属程序重大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重大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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