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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68号
  • 2024-07-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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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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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道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永道交综执运罚决2023〕115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2023年12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APP发布行程信息,邀请同行顺路合乘订单,经合乘人员同意,确认行程后,我就接到滴滴顺风车平台APP合乘人员2比订单。分别是2023年12月1日13点30分钟的订单,从冷水滩区火车站旁边某拉面店到道县某中学,到达目的地后费用由滴滴顺风车平台APP自动结算,金额86.43元;2023年12月1日13点55分钟订单,从冷水滩区某地到双牌县进山口,到达目的地后费用由滴滴顺风车平台APP自动结算,金额47.93元。行驶途中在湖南省永州市国道乌海线道县廊洞水库国道上,被运管人员强行拦停,未经本人允许,抢夺查看本人手机个人隐私信息,扣留车辆湘MD68826。2023年12月4日我去道县交通运输局处理,要按照他们的要求回答,工作人员乱写证词,伪造书面证据,强行定罪处罚,不服不签字就不给处理,给老百姓挖坑,坑害老百姓利益,我没有办法,等到2023年12月6日下午同意交罚款才给处理完,罚款5000元,扣车停车费还要交100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明确责任主体,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如此方可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1.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驾驶湘MD68826长安牌小型轿车在道县廊洞水库路口被答复人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当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积极配合,且对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

2.案发后答复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由申请人签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权利,程序合法。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1.在廊洞水库路口处检查违法运营车辆是法律赋予答复人的权利,也是答复人的职责所在。答复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强行拦停,也不存在抢夺手机查看的事实,在检查过程中,例行询问发现乘客与申请人互不认识,且系通过网络预约平台联系,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有偿服务。

2.答复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并没有对其威胁、恐吓,也没有诱供、骗供,申请人核对询问笔录后签名并按手印,并认可笔录事实。所以申请人称“工作人员乱写证词、伪造书面证据”纯属捏造。

综上,恳请道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在道县廊洞水库路口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湘MD68826长安牌小型轿车涉嫌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该笔录中申请人表示车上的两名乘客是其在滴滴平台APP上主动联系的,是从冷水滩区到道县去,另一笔订单的两名乘客已在双牌下车,两笔订单申请人共计收费134.3元,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该检查笔录有申请人确认“属实”,并签名捺印表示认可。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申请人表示“车上当时被你们检查是坐了2名乘客,起点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一共是4名乘客,其中有两名乘客在双牌下车了……共计费用是47.9元,另两名在永州火车站旁的某拉面店上的车……收取两名乘客共计86.4元费用,带这几名乘客只是为了补贴一下家用”、“四名乘客是我在滴滴平台APP软件上面主动邀请同行的,乘客确认行程再与我联系的,我不认识乘客,车费是平台APP自动计算的,扣完佣金后到我手上共计是134.3元左右”、“这是我新注册的账号,这个账号通过滴滴平台APP上接单10次,其中9单都完成了,还有一次是乘客主动取消的”、“这车以前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也一直正常跑着客运赚钱,但是在2021年3月26日被我注销了”。该笔录有被询问对象即本案申请人蒋某确认“属实”,并签名捺印表示认可。

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永道交综执运罚告〔2023〕1158X),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文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申请的权利,并请求减轻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二款:“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可知,网约车收费载客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着实质性区别。首先,出行信息的发布者不同。私人小客车合乘由车主先行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合乘者选择驾驶员、车辆合乘出行;网约车收费载客则是车主根据乘客在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上发布的出行信息,应答接单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以实际运行的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行为;其次,服务目的不同。合乘的目的旨在分摊出行成本或者纯粹地免费互助;而网约车载客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此次载客行为由谁发起,及此次费用的收取是否构成营利等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即直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行为,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永道交综执运罚决2023〕115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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