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册 简体 繁体 RSS订阅
无障碍 | 适老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专栏
分享到:
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23号
  • 2025-01-13 16:14
  • 编辑: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 【字体: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乐福堂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2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日,何某1、何某2、何某3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受伤。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报案。同日,被申请人向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发鉴定聘请书,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9月4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熊某被伤及致:1.额面部挫擦伤,鉴定为轻微伤;2.右手背挫伤(面积6.0cm以上),鉴定为轻微伤;3.右胸部、右腹股沟区挫伤(面积15.0cm以上),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何某1、何某2、何某3殴打申请人致轻微伤,且申请人被打时已70余岁,何某1、何某2、何某3应当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被申请人一直久拖不处理(长达半年之久),不对何某1、何某2、何某3进行政处罚。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再次前往道县公安局乐福堂派出所,询问处理进度,并要求其提供案件受理回执。派出所政委答复到,案件还在处理,办案民警不在,回执由办案民警提供,受理回执可下周来领取。2024年5月17日,办案民警才给申请人送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落款时间却是2023年9月2日。申请人电话质问派出所所长,为何落款日是23年9月2日,却在24年5月17日才送达。派出所所长电话答复“不予调查,什么时候开都可以,你去法院打官司。”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特此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2日下午,在道县甲村与乙村入口处何某2家门口,因何某2一家修建围墙一事,乙村村民其中一人熊某认为围墙的砌墙师傅施工,何某1发现后就使用自己的木质拐棍戳在了熊某的前胸处,后被在场村民拉开,之后熊某又与何某1的女儿何某3产生了口角,两人拉扯衣服,后面又被在场村民拉开。熊某报警称受伤后其住院医疗费用花费6000多元,且熊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经查实,何某1一开始与熊某发生冲突是熊某等多人要拆除其新修建的围墙,何某1为了保护自家修建的围墙不被拆除。在此期间为了阻止熊某的违法行为而发生冲突,何某1用自己的拐棍挫了一下熊某的腹部,但是在鉴定意见里熊某的腹部没有受伤,并且在此过程中何某1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熊某,其是为了阻止熊某的违法行为。何某3与熊某的冲突双方只是存在拉扯衣服的行为,没有发生斗殴。因为本案不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熊某要求何某1赔偿医药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我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所在办理本案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日下午,在道县甲村与乙村入口处何某2家门口,因何某2一家修建围墙一事,包含申请人熊某在内的三十多名乙村村民与何某2、何某1(何某2丈夫)、何某3(何某2之女)、何某4(何某2之子)一家发生纠纷,进一步产生了肢体冲突,且乙村村民推倒了何某2一家修建的部分围墙。纠纷双方就此次纠纷均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并就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事发地周边的监控视频,后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0年8月26日,何某2与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息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何某2家围墙的建设范围,并约定该围墙由甲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工并承担所有费用。申请人表示其清楚该协议的有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报警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息访协议书》《关于修建某公路的协议》《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视频、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综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理由主要为:1.何某1系为了阻止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伤害的故意;何某3与申请人仅存在拉扯,没有发生斗殴。2.申请人要求何某1赔偿医药费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设置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用以专门规范相关执法,可以说明当发现可能存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相关监控视频、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已足以证明部分人员存在涉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即使可能存在无主观过错、正当防卫等不予处罚情节,亦应当立案并进行充分调查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其次,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报案人员的主要诉求应由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裁决,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询问笔录》来看,本案纠纷双方均有报警行为,但被申请人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并未对有关报案人员的诉求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本案报案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以《不予立案告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重新立案。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72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