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制作了《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8月16日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10日内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