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1-0025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道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湘发改价调[2021]329号 |
HNPR-2021-02018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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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内涵。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各市州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价行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市(州)、县(市)发改委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行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按照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和同城同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要明确其涵盖的服务项目、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居民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按照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价权限进行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规范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管理。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五、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六、简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方式。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七、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鼓励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燃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八、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农村地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本通知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106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更名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