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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道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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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YZCR-2023-12004
永自然资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永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永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
(试行)
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永州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依据“三定方案”明确的机构职能职责组织评审的行为。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合规、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事务中心按程序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四条 评审工作分为受理、评审、专家复核、审核备案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修改补充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与会单位或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责。
第六条 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30%以上,或评审过程中存疑的,事务中心应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第七条 评审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新出让的采矿权,申请人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发证的采矿权,申请人是矿业权人。
第九条 评审工作包括评审备案和审查不备案两种情形。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一) 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备案的情形:
1.新出让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的地质勘查报告;
2.原市级发证矿山或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变更矿种,或采矿权缩小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原市级发证矿山或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期间累计资源变化量超过30%,但未达到中型规模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4.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不备案的情形:
1.未提供最末生产年度储量年报且符合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采矿权,延续办证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对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中设置类型为保留扩界(调整)的矿山,在原采矿权有效期内完成拟出让矿权勘查工作,继续生产的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生产矿山储量年报。
(三)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且符合规定形式:
1.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查)的函(见附件2);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见附件3);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含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4.承诺书(见附件4);
5.未生产证明(未生产的矿山申请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查、储量年报审查时提供,见附件5);
6.报告主编的工作经历情况说明。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进行预审。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市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受理,按程序组织评审;需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市政务服务平台窗口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组成。根据申请事由、矿种、资源储量规模情况,专家组由矿产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业专家组成。需评审备案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审查不备案的专家组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事务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接件5个工作日内按《永州市地质矿产和生态修复领域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抽取办法随机抽选专家,并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记录表。
专家主动回避情形,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地质矿产和生态修复领域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重编重审报告原则上聘用原专家组,不再重新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评审原则上采取现场会审的方式,因发生疫情、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现场会审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储量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视频会审或书面函审。视频会审、书面函审程序除不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开会外,其他要求与现场会审相同。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地质勘查管理科、矿业权管理科、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事务中心有关人员,评审专家组成员,申请人代表,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储量年报的评审会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查管理科的人员不参加会议。
事务中心负责将报告送至与会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会议原则上在确定专家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由事务中心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原则上会议代表到会、会议材料齐全有效方可召开。
会议由事务中心主持召开,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会议中的技术评审环节,并作出是否通过的结论。
专家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专家应在会上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并提交个人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6)。会后,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意见。
专家意见存在分歧的,专家组组长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经讨论仍存在分歧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分歧意见及处理结果写入评审意见书。
对评审过程中存疑的报告,应由事务中心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工作要求见附件7),出具核查意见书(见附件8),核查的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其结论作为是否通过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评审中发现送审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2.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3.工业指标明显不合理的;
4.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的;
5.报告编写质量差,资源储量估算差错大,需要系统修改、重大修改的;
6.实地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7.与最近一次报告对比,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且无充分依据的;
8.资料收集不全,影响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
9.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通过的报告,资料交由事务中心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终止的情形。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程序终止:
1.会审结论为不予通过评审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告修改或修改未能达到要求的;
3.申请人主动放弃评审的;
4.由于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5.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议结论。专家组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作出结论;结论一般为通过或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对评审意见的认可。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对专家组的意见有异议或认为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应在评审会议上提出,专家组予以解答,确实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事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对会审过程资料(含录音、纸质、电子)进行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报告修改。通过评审尚需修改的报告,申请人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或补充相关材料。特殊情况下,经事务中心批准同意后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延期只能延长一次。逾期未完成相关材料修改或补充的,予以通报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 专家复核
第二十二条 专家复核。专家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复核,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专家组全体成员在修改情况对照表(见附件9)上签字,专家组组长在报告扉页上签字认定。修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提交评审(审查)意见书。复核通过的,由专家组组长出具评审(审查)意见书。专家组全体成员对评审(审查)意见书复核无异议的,签字认定;如有异议,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组全体成员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评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0、11)。
第五章 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务中心在收到评审(审查)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2),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3)后,一并移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审查,需要备案的,由科室提交局联审会议研究通过,按程序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评审申请材料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接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定稿后的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事务中心应按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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