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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道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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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YZCR–2023–12003
永自然资发〔2023〕1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规程(试行)》已经2023年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5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实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涉及职能下放的工业用地、学位建设用地、用地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各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分工
第一节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中心城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开展以规划公示、规划放线、规划验线、建筑外墙材料、规划巡查、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片区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片区事务中心”)牵头,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片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片区执法大队”)、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勘测事务中心”)参与,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局相关科室”)及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督促指导。
第五条 片区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单位提供《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负责项目开竣工及土地价款缴纳情况核查,在动态监测系统里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负责验核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立;负责组织规划放线定位、验线、建筑外墙材料、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规划技术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需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协作的抄送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完善规划批后管理相关手续,并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条 执法支队负责对各片区执法大队层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违法建筑案件、下达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件汇总台账,负责与城管、住建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参与片区事务中心职能职责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上报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和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执行等批后管理执法工作,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置,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完善规划批后管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勘测事务中心负责为批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负责规划放线、规划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成果审查等技术工作;负责将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片区事务中心及执法支队,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局相关科室负责对实施管理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批后管理规程
第一节 规划公告
第九条 局行政审批科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放《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及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片区事务中心应及时提供公告牌模板内容给建设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要求建设单位将公示牌设置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公告牌待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后方可拆除。同时将公告的内容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等信息;
2.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的鸟瞰图、外立面图等;
3.监管责任人(片区事务中心和片区执法大队)、责任领导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等;
4.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内容。
第二节 规划放线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各片区事务中心提出规划放线申请。对场地符合放线要求的项目,片区事务中心应受理并在0.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至勘测事务中心,勘测事务中心在接到批转案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放线定位(市政工程除外)。放线工作结束后,经片区事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勘测事务中心现场确认《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定位现场结果通知单》(一式3份),放线单经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的内容包括:
(一)依据审批规划总平面图并结合经审定的建筑施工图进行规划放线定位;
(二)依据审批规划总平面图并结合经审定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进行道路中心线、边线、桥台位置、桥梁桩位等放线定位以及雨污水管沟槽开挖到设计标高后进行雨污水管平面位置、埋深等放线定位;
(三)放线时,在建设项目位置附近埋设控制桩(长久保存),作为验线及竣工地形图的测量控制点。
第三节 规划验线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相应阶段时,建设单位应向片区事务中心提出规划验线申请。对符合验线要求的项目,片区事务中心应受理并在0.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至勘测事务中心,勘测事务中心在接到批转案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线测量。验线测量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比对结论报告(市政工程除外),并将比对结论报告转至片区事务中心。片区事务中心组织片区执法大队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合格的签署《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现场结果通知单》(一式3份);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由片区事务中心依法定性,片区执法大队报告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
(一)规划验线的阶段:地下室验线、建筑正负零标高及首层验线、结构转换层(标准层)验线、小区内雨污水管(覆土前)验线;
(二)规划验线的内容:建筑平面位置(坐标、尺寸),正负零标高,建筑层高,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相邻已建建筑相对位置,小区内部雨污水管平面位置、埋深、管径、接入市政道路雨污水管位置等。
二、市政工程
(一)规划验线的阶段:道路中心线及边线验线,桥台位置及桥梁桩位验线,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油料等地下管线隐蔽覆土前验线及录像;
(二)规划验线的内容:道路中心线及边线平面位置,桥台位置及桥梁桩位(坐标),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竖向标高,周边地块雨污水管预留接入口位置及埋深(坐标、尺寸)等。
第四节 建筑外墙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主体施工完成前,建设单位需向所辖片区事务中心申请建筑外墙材料认样,对符合建筑外墙施工的项目,片区事务中心在0.5个工作日内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局城市风貌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执法支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合格的签署《建筑工程规划建筑外墙材料审查单》(一式3份)。经认样确认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外墙施工,否则不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 认样分为小样封样确认和大样上墙确认。小样的规格为80*120cm,小样认样后需封样保存,并填报认样确认表;大样认样规格一般为2-3㎡(根据不同材质可调整认样面积),需在阴天和晴天分别确认后填报大样认样确认表,认样后需对样本拍照留存。认样确认表中需明确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色号,并拍照作为附件留存备案。
第五节 项目用地及规划监管巡查
第十七条 各片区事务中心牵头、片区执法大队参与日常巡查监管,原则上一个项目一周巡查一次,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及规划审批资料到现场进行仔细查验、拍照存档,并建立好台账,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批后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用地及规划管理巡查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管表》的内容,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公告阶段。检查公示牌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齐全,拆除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放线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未经放线即擅自开工的行为,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缴纳分期土地价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按照约定动工时间进行放线动工建设,已按时缴纳分期土地价款的及已放线动工建设的,将分期土地价款缴纳票据及已放线动工现场进行拍照,并及时上传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3.验线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经过验线后才进行下一道工序,是否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4.主体阶段。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封顶前两层时,对建设单位下达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并将该项目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5.外墙材料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未经校核外墙材料即擅自施工的行为,项目外墙装饰材料是否按样本施工。
6.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审批要求将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到位,将项目竣工现场照片上传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以上6个环节经现场检查,均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管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改到位后,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于不接受检查的、不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不予规划核实,片区执法大队在发现当天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执法支队,请执法支队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节 土地核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携经质量复核合格的“多测合一”报告书向片区事务中心申请土地核验及规划核实,片区事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片区执法大队和市城管局开展土地核验及规划核实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土地核验及规划核实成果资料,勘测事务中心对“多测合一”公共服务平台上提交的土地核验及规划核实成果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停车泊位、出入口(含大门)、围墙等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工程
(一)道路中心线及边线平面位置,道路横断面形式及宽度(包括:车行道数量及宽度、绿化带宽度、非机动车道宽度、人行到宽度),道路交叉口标高,道路纵坡及横坡;
(二)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及管径,检查井的数量及位置,雨污水管的排水方向;
(三)桥梁工程的道路中心线及边线位置,桥梁宽度,桥梁梁底标高及净空高度(有通航要求)等;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核验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土地价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按时缴纳;是否按照约定动工时间进行放线动工开发建设;
(二)建设工程的现状边界权属、并调查现状边界性质;
(三)建(构)筑物如被用地红线切割,应调查核实其权属,核实是否存在超占土地等违法行为;
(四)核实测量区域相邻用地的权属单位之间用地是否有交叉重叠等权属纠纷;
(五)总平面图中待建或正建的规划建设项目,应核实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是否按约定时间竣工;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追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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