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622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道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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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政府依法颁布实施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文件于2021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已期满3年,与上位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不符,需重新起草发布实施。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6.《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
三、修订内容
(一)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略有上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标准,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略有上调,对应的执行地类系数有所变化。
(二)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有所变化。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内容为依据,新修订的文件不再另行公布。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征收旱地标准执行,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文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