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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5-37441 发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机构: 道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划管理
统一登记号: DXDR-2025-50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道自然资发﹝2025﹞12号
关于优化道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 2025-05-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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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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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我县住房建设多样性和高品质,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市场需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试点建设城市空中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项目

试点实施的空中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项目必须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予以约定。

1.建筑面积、容积率和产权面积。空中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绿化平台,每户可设计一个户属空中花园,每户住宅套内阳台(含生活阳台)、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40%;满足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不封闭、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且植树,绿化面积须大于或等于平台水平投影50%,绿化平台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绿化平台建筑面积不纳入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筑密度、绿地率和采光率。

①项目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标准计算,且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②项目平台绿地面积的20%折算计入项目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但项目地面各类绿地面积计算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规划条件要求;

③要保证每户均没有“黑房子”,住户“私密性”和“安全”得到充分保障,满足空中花园庭院对应的上下层房间为直接采光的条件。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

3.其他条件。

①空中花园建筑原则上至少满足1个居住街坊(用地规模2-4公顷)的规模;

②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条件下,空中花园建筑绿化平台  进深应控制在6米以内,绿化平台面积不受《永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正文第三章第七十四条第(3)”的限制。[《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第三章第七十四条第(3)节:居住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  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如阳台、计算面积的搁板、花池等),其建  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房间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的,超出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其中套内房间  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不含计算1/2建筑面积部分的各建筑面积  之和];

③空中花园绿化设计一并纳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植物应采用适宜本地气候品种,灌、花、草合理搭配,体现植物

色相、季相。绿化平台种植区域应做降板处理,满足覆土深度要求,绿化栽植基层应做好防水排灌系统,设置耐根系防水层;

④项目内部日照按建筑主体测算,对项目周边日照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日照技术标准;

⑤应符合《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T/CECS8552021)相关要求;

⑥住建部门监督开发企业将空中花园平台用途及业主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业主承诺,一经审核不得擅自变更。除允许设置隐形防护网外,严禁业主封闭空中花园平台,私自改变用途,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⑦空中花园建筑由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空中花园平台与主体工程一并建成(完成绿化种植),并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享受本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按违法建设处理。

二、调整或优化新审批项目的规划管理

1.调整阳台面积控制要求。支持塑造更加整洁的建筑整体形象,营造舒适宜居的居住空间,优化阳台等空间面积计算规则。居住建筑阳台等按正投影面积(阳台按全面积正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部分,其正投影面积之和按不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20%控制,因城市风貌景观要求必须封闭的阳台,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2.优化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要求。合理调整飘(凸)窗和设备平台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完整性。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飘(凸)窗宽度可与房间等宽,出挑宽度不超过0.8米,飘(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允许每套户型可同时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和分户式中央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户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如超出上述规定,设备平台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正投影计容面积的1/6的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过1/6,不超过1/4时需计入容积率指标,超过1/4时则需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3.加强社区配套用房配置。加强社区配套用房统筹配置和管理利用,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新建项目按规定要求配建且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用房、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幼等),该部分配套设施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保证社区办公用房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属地政府利用配套用房引入项目开发企业建设社区食堂、健身房、养老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4.适用范围。本措施出台前,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尚未实施(含开发小区内单栋未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突破原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按以上规划管

理要求调整或优化规划设计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履行规划变更审批程序。

三、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措施有效期内县政府公开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缴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0%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住建部门在核发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监督开发企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否则不予办理。

四、优化土地供应条件

本措施有效期内县政府公开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土地挂牌条件中,可降低商业用地供应比例。

五、支持“商改住”、住宅“小改大”

1.对已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批且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开发小区内单栋未建设项目),在保证容积率不突破和满足其他建设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按规划审批程序将住宅小户型调整变更为大户型,商业用房调整变更为住宅用房。

2.对已开发建成,商业用房销售困难的项目,在满足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住宅设计建设规范等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调整变更为住宅用房。单个项目商业用

房调整变更为住宅用房的,调整的商业用房面积不得高于原审批商业用房总面积的50%。

因调整变更导致商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减少的,县人民政府不承担因商业用房面积减少造成的土地出让金价值及项目开发收益等减少的补偿责任。

六、执行水、电、燃气“三同时”制度

为充分保障购房户的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稳定问题,新建或调整优化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正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需执行水、电、燃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房屋交付时自来水、居民用电必须达到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供抄表到户,燃气管道建设到户的条件。县自来水公司、县电力公司、管道燃气公司按照行业分工,参与项目规划图、施工图审查,建设过程监管指导,竣工验收、设备设施移交接收等工作。

七、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优化道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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